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圖片來源:行政院YT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食安法」修法,草案增訂,若發生重大或突發食安事件,中央可成立食安指揮中心,也要求特定類別與規模的食品業者訂定監測計畫,也增訂實驗室通報義務、地方可對業者實施不定期查核,業者隱匿、延遲通報或規避回收等重大違規,最重可罰3000萬元。
為因應重大或突發食安事件,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統一指揮協調各級政府與民間團體,明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應變責任,當轄區發生重大事件時,應立即動員、採行必要措施,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據修正草案,特定類別與規模的食品業者,其訂定的「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者,應定期檢驗;執行檢驗的實驗室應於報告出具後24小時內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電子通報系統;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之虞,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確保驗證作業的有效性,增訂授權衛生安全管理系統的「驗證機構」得進入業者場所進行現場抽樣,業者有配合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草案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得「不經事先通知」進行查核,中央主管機關應對重大風險事件時可直接辦理查核,另為明確違規產品的下架、預防性下架及重新上架管理原則,若產品經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並不合規,應予下架並封存,若有違反標準之虞者,得令食品業者下架、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中央也可制定下架原因消失後的處置。
據修正草案,業者未主動停止製造、販賣或未於期限內通報的罰鍰上限,從300萬元大幅提高至3000萬元;另為避免不肖業者在遭裁處高額罰鍰後,透過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執行,增訂主管機關在發現此類跡象時,得免提供擔保,直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若網際網路業者或ISP業者未在期限內移除或封鎖違法資訊,或未依規定保存資料供查,將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草案增訂在網路上陳列、販賣輸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販賣業者有義務揭露該產品的輸入許可證明文件;若賣家未揭露、揭露不實或不完整,將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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