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攝影:謝東明
前立委李鴻鈞的前國會辦公室主任張書維,涉嫌酒後伸狼爪強制猥褻或性侵兩名電視台女記者。審理過程,張男則辯稱與兩人只有自然的男女互動,沒有猥褻行為,而且與提告性侵的女記者,已事先約好要去汽車旅館開房間,兩人只有全裸滾床單,對方也沒有拒絕,甚至後來發生什麼事,自己也因酒醉睡著都不記得了。
新北地方法院今(22)天下午4時宣判,張男涉強制猥褻罪共兩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又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共7年。如不服判決之救濟,本案檢察官、被告均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9年被告張書維為某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主任,當年2月間因公務關係透過里長,認識了兩名某電視台女記者。他於2月22日中午舉辦春酒聚會,兩電視台女記者認為被告政商關係良好、交遊廣闊,若能維持雙方良好互動,對未來挖掘新聞素材或獨家報導,將有所幫助,於是應邀參與飲宴。
當天下午3時30分左右聚餐結束,被告提議至KTV唱歌續攤,兩名女記者不疑有他,遂與被告一同前往歡唱,被告還預先交付了7、8000元現金,給其中1名女記者,囑託她若自己喝醉,可以幫忙結帳買單。但被告卻趁其他友人未到場之際,趁包廂內無人在場,強制猥褻兩名女記者得逞。
判決書指出,首先被告與其中1名女記者一同站於包廂內合唱,先以左手摟住女子左肩,再順勢往下以左手掌觸摸抓捏女子左胸。遇襲的女記者,起初認為被告只是不小心觸碰,只以手撥開而已,但被告仍未停手,竟開始觸摸抓捏女記者胸部,女記者察覺有異,於是將被告推開並表示:「主任,不要這樣」,不料被告竟變本加厲,往下撫摸女記者腰部,同時撩起女子短裙,隔著內褲撫摸大腿及臀部。
張姓被告得逞後,又再坐往沙發上另1名女記者身旁,先以左手肘頂觸女子右胸,再以左手摟住女子,隔著襯衫以右手撫摸女子左胸,女記者因受到驚嚇,不停將身體往內縮並蜷曲身體,以示拒絕,但張書維仍未停手,還是繼續不斷撫摸女記者左胸。
判決書表示,由於被告友人因故未至KTV續攤,其中1名女記者連忙以隔日有行程為由,先行逃離。另1名女記者則見被告已有酒意,於是陪著他一起坐計程車,準備送被告返回新北市新莊區中和里里辦公室。但計程車抵達新莊區後,被告突然要求司機改開往新北市新莊區某摩鐵開房間,兩人雖一度在車上發生爭執,但在被告保證,到了摩鐵後女記者就可自行離去後達成協議。但到了汽車旅館,女記者因一時尿急,於是進入房間如廁。
判決書指出,女記者想離開時,被告竟將她強壓於床上,將女子上衣領口往下拉扯並親吻胸部,再大力扯下上衣、衛生衣及內褲等,並隔著內褲不停以下體撞擊女子私處外側,就算女記者受到驚嚇大聲哭喊:「不要、我生理期來,你不要這樣」等,被告仍將女記者頭部向下強壓,逼迫女記者口交得逞。被告甚至企圖再度將女記者推倒於床上性侵,最後卻因無法勃起而作罷。
判決書指出,被害女記者與被告僅因公務關係見過1、2次面,同意至KTV續攤,也是基於培養人脈的公務應酬場合,並非與被告有何情愫或曖昧關係。而且被害人當天為月經期,依常情不可能會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至於女子送被告至汽車旅館房間門口後,雖因一時尿急進入房間內借廁所,只能說被害女子警覺性不足,才因此遭被告性侵害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