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謝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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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衛生局1名29歲女員工,去年7月遭指控與某職能物理治療所廖姓主管有婚外情。女員工在市府大樓跳樓輕生明志,而且在身亡前於臉書披露被廖男酒醉性侵過程,而引起喧然大波。喪女心痛的女員工父母,也對廖姓主管提告妨害性自主罪,今(25)天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則因認無具體犯罪事證,為不起訴處分。
檢方新聞稿指出,去年7月3日晚間檢察官相驗女員工墜樓死亡案,女員工父母當場提告廖姓男子,涉有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強制性交、第226條第2項的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及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及第305條的恐嚇等罪嫌,所以地檢署分案偵辦。
檢察官除了分析女員工就診病歷、廖姓被告與女員工生前的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也傳訊及詢問被告、傳訊及詢問證人共17人次,包括女子父母共2人、女子生前好友2人、約談女子衛生局長官及現場紀錄職員共3人、女子生前同事共7人、女子生前租屋處房東1人、被告配偶1人、婦產科診所醫師1人等。
檢方指出,女員工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間,原任職於某民間公司,但在2018年10月轉至新北市衛生局任職,2019年10月起在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租屋居住。但衛生局人員卻於2020年間接獲檢舉信函表示,女員工可能涉及婚外情。
同年7月3日上午,衛生局高齡及長期照顧科吳科長、人事室丁主任在衛生局內就檢舉信函一事與女員工面談,並由衛生局2位職員負責紀錄及錄音。面談過程,女員工就曾表示,根本不是婚外情而是遭受被告性侵,而且當日下午女員工就在臉書上刊登遭被告性侵的文章,到了晚上10時許,女員工即在衛生局跳樓自殺身亡。
檢察官約談諸多證人後,除了女員工曾坦承與被告交往中,也自認為第三者。而且廖姓被告與女員工,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間,兩人每日對話頻繁,女員工曾於對話中表達,對廖姓被告的愛意及關心,也會分享閨密的感情事件,或傳訊祝賀被告生日快樂,或疑似主動邀約被告見面,或於搬家後主動告知被告租屋處地址,並邀約被告到租屋處過夜,也讓檢方覺得女員工的反應,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的反應相異,所以女員工生前及臉書文章,所述是否為真,並非無疑。
檢方表示,本件查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於有對女員工強制性交的犯行,女員工已於去年7月3日身亡,惟尚難認定女員工死亡與兩人發生性行為有因果關係,所以與刑法第226條第2項構成要件不符,今處分不起訴。但本案經女員工父母提出告訴,依法女員工父母可聲請再議。
另外,關於廖姓被告涉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第305條的恐嚇等罪嫌部分,因告訴人方面並無提供女員工的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證據,以供調查女子是否受傷,又因無證據證明廖姓被告對女員工強制性交,亦難據以推論女員工因此成傷。至於指控廖姓被告涉恐嚇,也僅是聽聞他人轉述,且不知具體恐嚇內容,加上女員工已身亡,無從調查,也難證明被告有恐嚇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