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害6命!湯景華逃死刑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by 呂 品逸

文字撰稿:呂品逸
照片來源:資料畫面

男子湯景華5年前縱火燒死6人,案經一、二審、及更一審、更二審,均判湯景華死刑,但最高院今年7月審理時,認為湯男為「間接故意」,因此引用兩公約撤銷其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定讞,引起社會一片譁然。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法院誤解公約意涵,將提非常上訴。

江惠民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最高院認為湯景華縱火因非「直接故意」,不符兩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不能判死,這是對於兩公約的誤解,他舉例,聯合國在2018年就曾提及「情節最重大之罪」也包括間接故意殺人,因此提起非常上訴。

湯景華7年前與一名翁姓男子結怨,告上法庭後敗訴,湯景華因此懷恨在心,2016年某日凌晨他到翁男家樓下,點燃浸滿汽油的報紙,火勢迅速蔓延至民宅,造成翁男6名親友葬身火窟,而翁男則因在軍營中逃過一劫。

一、二審時,湯景華堅稱自己沒有放火,但因為罪證確鑿,均遭判處死刑,但最高院認為未精神鑑定發回更審;更一審、更二審時,律師主張湯景華有精神疾病並服用藥物,以致於喪失行為控制能力,但亞東醫院鑑定報告指湯行為能力完整,且法官認定湯在犯案前曾勘查現場、還懂得遮擋監視器,因此仍依殺人罪判他死刑。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湯景華在犯案時並沒有打算燒死人,但卻無視縱火可能會殃及民宅、造成他人死亡,屬於「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依造兩公約非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不能判死,最後改判湯無期徒刑,引發社會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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