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奪6命!法官認「沒病」四度判湯景華死刑

by 謝 幸恩

文字撰稿:謝幸恩
主圖來源:身穿雨衣男子為湯景華,警方提供

男子湯景華7年前不滿官司沒打贏,竟然放火燒死與他有爭執的翁家一家六口,一審、二審和更一審均被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29)認為,湯男犯案時有行為辨識能力,不符減輕其刑規定,然因他視生命如無物,未有教化可能性,因此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仍可上訴。

更二審理由指出,湯男犯案時思慮周全、行為縝密,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且行兇過程多次勘查現場、移動監視器、以事物遮掩面容,屬「預謀型殺人」,造成翁家六口睡夢中逃生不及,犯罪情節符合公政公約「最嚴重的罪行」。

更二審理由也提到,湯男僅為發洩一己忿恨,視他人生命如無物,讓死者生前受到極度恐懼與烈火灼燒痛楚而死,犯罪手段冷血、泯滅人性,認湯不具有「矯正教化與再社會化」可能性,因此判處死刑,才符合刑罰權的正義。

2014年,湯景華與友人帶著雨傘進去新北市三重某餐廳用餐時,因故與翁祥智兒子與餐廳店長起爭執,湯男憤而向兩人提告傷害,官司纏訟2年後判決翁男等人無罪確定;湯男因此心生不滿,2016年3月23日凌晨到翁家騎樓下,潑油放火點燃騎樓下的機車,翁家六口逃生無門活活燒死,僅翁祥智逃過一劫。

檢察官起訴時建請對湯景華求處死刑,一、二審也都判湯死刑,最高院認為原審未對湯進行精神鑑定,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從精神鑑定發現湯患有精神官能症、失眠症,但不會影響湯認知、判斷能力,因此三度判處湯死刑。

去年3月,最高院認為原審未查明起火點與起火原因,理由不備,二度發回更審;而更二審言詞辯論時,湯男矢口否認犯行,連看到自己買汽油、點燃的畫面,都推稱「我忘記了」,還辯稱檢警逼他認罪,不讓他服用精神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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