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慘遭槍殺棄屍山區 涉案男友判無罪

by 要聞中心

文字撰稿:謝東明

29歲洪姓男子,去年3月懷疑賴姓女友劈腿,夥同姊姊與姊姊的吳姓男友,將酒醉的女友載到新北市三峽山區,再由吳姓男子開槍射殺棄屍。新北地方法院今(29)日偵結判決,吳姓男子為殺人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至於洪姓男子則因為沒有證據,可證明他唆使吳男準備槍枝及聯手殺害賴姓女友,被判無罪。

據了解,28歲的賴姓女子,去年2月底,與男友、男友姊姊還有姊姊的吳姓男友,4人一起到小琉球遊玩,臉書上就有洪賴兩人,在汽車旅館與海邊的恩愛合照留影。但賴女的洪姓男友,卻因旅遊期間女友經常接到其他男子的電話而醋勁大發,懷疑賴女可能劈腿,數度大吵爭執。

3月1日,4人離開小琉球後,投宿桃園八德區一家汽車旅館,接著慶祝洪男生日。但,洪男疑越想越氣,竟夥同姊姊與姊姊的男友,當天晚上9時41分左右退房後,開車載著賴女,來到吳姓男子位於新北市三峽區插角山區的祖墳附近,將賴女扶下車後,吳男隨即掏槍射擊至少3槍,再將賴女棄置山區身亡。

新北地院今天下午4 時宣判,判決書中指出,吳姓男子雖然坦承開槍及遺棄屍體,但否認有殺人犯意,還辯稱當天只是試槍,不小心誤傷賴女而已。但法官認為,依賴女與樹木間相對位置、射擊角度及現場勘察報告等,可見吳男開槍時,射擊目標就是賴女,而不是相距約7至8公尺在賴女身後的樹木,認為所辯不足採信。

審酌被害人賴女與被告吳男,彼此間無深仇大恨,被告竟無視生命價值,以正面連續射擊3發子彈,均擊中賴女,其中1發命中賴女左大腿骨遠端之膝關節上方之方式,殘忍殺害,又遺棄屍體,任由屍身腐壞及遭動物啃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依刑法第51條第4款規定,僅執行無期徒刑,併依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書也指出,由於洪男否認有與賴女起爭執,還有要求吳男回住處拿槍枝等事,也辯稱在三峽區插角里山區完全沒下車,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雖然依相關證據資料,認定洪男未下車的說法,與事實不符,但因吳男有關洪男倒底有沒有參與犯行,先後供詞不一,已難以認定。至於檢察官提出的其他證據,都不足以推認洪男有殺人及遺棄屍體的犯行,所以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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