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謝幸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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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公司董事長張念慈等人,遭控在解盲結果公布前,出脫手上股票避險,一、二審均獲判無罪。高檢署分析二審判決後,考量判決的認事用法無違誤之處,因此決議不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高檢署認為,浩鼎內線交易案若要上訴三審,檢方必須舉證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然因檢方無法舉證張念慈等人,確實提前知悉解盲結果,雖可以《速審法》提出上訴,但難認定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因此決議不上訴。
2016年,浩鼎公告抗乳癌治療性疫苗「OBI-822」解盲結果,即臨床實驗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但張念慈等人遭控在2015年專家會議,就得知臨床實驗的惡化人數未達設定的289人,將使檢定力不足,申請新藥查驗通過的可能性降低。
檢方認為,惡化人數未達設定屬於攸關浩鼎營運成敗的重大消息,該重大消息在2015年專家會議已屬明確,但張念慈等人同年9月起,隨即陸續出脫本人或他人名義持有的浩鼎股票避損上千萬元,而依《證交法》起訴張念慈等5人。
另,投保中心針對浩鼎內線交易案,日前對張念慈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高院今日也同步駁回投保中心上訴。
而同樣捲入浩鼎案的前中研院長翁啟惠,因遭訴2017年1月收受浩鼎董事長張念慈3000張浩鼎股票賄賂,2018年一審獲判無罪,而檢方最終決定不上訴,翁啟惠無罪定讞,但翁遭公懲會以「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為由予以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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