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黃彥宏
兆豐銀行今(9)日代理新光一號(R1)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的委任律師邱淑卿發出公告,對昨日受益人會議的「臨時動議」做出4點澄清,並回應外界對兆豐是否執行「更換R1管理機構」的表決,雖新光集團昨日被晶華狠狠修理至體無完膚,今日便聯手兆豐與律師反擊!
新光R1委任律師邱淑卿,提出4項公告如下:
一、法律並未明文要求基金法律顧問應出席受益人會議,因此委任律師未出席受益人會議,不構成任何違法事由,應無疑義。
二、股務代理機構,未事先告知有關本次受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亦未曾詢問當日是否可出席,即逕行排定會議日期,並於事後才告知委任律師,有關受益人會議的召開時程及相關議題,委任律師當日已有其他要事無法出席,並已就無法出席一事,事先知會信託監察人指派的代表人林超驊先生及晶華管護公司,絕無所謂「無任何理由地拒絕出席本次受益人會議」的情事。
三、承上,擔任主席的信託監察人如於知悉後,仍擬委任律師出席,亦應將開會通知送達,惟委任律師迄至受益人會議召開日,均未收受本次出席會議的開會通知,委任律師又何來「無任何理由地拒絕出席本次受益人會議」的情事?受益人提案誆指本律師罔顧受任人職責云云,委任律師對於信託監察人本次召開會議未寄發開會通知,更未於受益人提案時,為委任律師澄清,甚感遺憾!
四、綜上,委任律師未出席受益人會議,未違反任何法令或委任契約,本律師絕無所謂「無任何理由拒絕出席本次受益人會議」的情事,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委任律師擔任基金法律顧問」的提案前題顯然與事實不符,為捍衛聲譽,特以此函澄清,將本函轉知主管機關及各相關單位並公告,以維委任律師名譽及權益。
對此,受託機構兆豐銀也針對上述內容表示,經查目前法規確無規範律師應出席受益人會議,R1委任律師並未罔顧其職責,故無終止與R1法律顧問委任契約的必要性,以維全體受益人權益。
此外,昨日受益人會議解任新昕國際,金管會銀行局說「要兆豐認定」,故受託機構兆豐銀的看法?兆豐銀表示,有關本次受益人會議臨時動議議案三及議案四,經詢R1委任律師邱淑卿意見如下3點:
一、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規定,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涉及信託契約內容的變更,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二、因新昕國際公司為信託契約,及信託計畫所載的不動產管理機構,如擬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應循變更基金信託契約的程序辦理,擬任新不動管理機構亦是如此。
三、綜上,變更R1管理機構無法以臨時動議提出,決議程序與法令相悖,受託機構兆豐銀尚難據以執行。
至於,受益人大會上,晶華狂打的新光集團有「關係人交易」,與兆豐銀都未盡管理責任一事。兆豐銀回應,新光R1車位的個別租金交易,均「未達年度租金總收益10%」,非屬相關信託法規定義的關係人交易,而信託監察人可以依其職權評估是否提起訴訟,兆豐銀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