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新昕國際對決市場派 REITs新光一號保衛戰開打

by 黃 彥宏

文字撰稿:黃彥宏

新光一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新光R1)將於4月8日召開受益人大會,本次會議是國內首次由「信託監察人」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會議,也是去年6月22日以晶華為首的市場派清算未成之後,新光R1於1年內召集的第3次受益人會議。對此,新光R1的管理機構新昕國際、委託機構兆豐銀行,均對R1信託監察人「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提出的指控,包括鉅額管理費用、操作績效不佳等查核報告,做出回應。

新光R1的不動產管理機構新昕國際表示,信託監察人、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在本次受益人會議通知書中,檢附給全體投資人的查核報告,內容全數都是監察人「單方面」的陳述,這份查核報告已讓許多投資人產生疑慮,紛紛打電話詢問;「本公司正式發函要求晶華管護公司,將不動產管理機構對查核報告的說明,一併列載於開會通知書中,卻遭晶華以『非必要』,亦『非妥適』等理由拒絕!」 新昕國際反控,這樣的信託監察人,根本是濫用監察人地位,完全不顧程序正義及資訊公開原則。

新昕國際就晶華提出的監察人報告,提出4點相關說明:

一、查核報告指出,新光R1重複支付管理費給關係企業。事實上,新光人壽的不動產,於一開始發行時即委由新壽樓管負責租賃及修繕業務,現行的管理架構早就經過主管機關及受託機構同意,因而比照原管理模式委託新壽樓管處理。包括穆迪信用評等公司都認為,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服務的延續性,從而提高投資組合報酬的穩定性。新昕國際與新壽樓管為分工執行,基金並沒有重複支付管理費的情形。

二、新光R1發起人新光人壽,原本就有提供車位給「台証大樓」的租戶使用,自台証大樓出售給新光R1以來,因租戶需求及節省租金支出考量,續向新光人壽承租車位,然而新光人壽基於內控管理作業,怎麼可能配合新光R1租戶「時而增租、時而退租之需求」? 新壽如果真的靠新光R1圖利,「新壽大可將原本提供予台証大樓承租人使用的車位一併賣給新光R1,一次獲利不是更好?哪裡需要靠微薄又不穩定的車位租金來圖利?」再者,過去15年來,新光R1向新光人壽及新光建設承租的停車位,平均每年空置率為0.25 %,平均每月租金約4,000 到5,000元,「以台北市車位動輒上萬元的車位租金行情來說,大家會認為這樣的出租率跟車位租金,有管理不當嗎?」,況且這些租約、委託新壽樓管管理之合約,都是經過受託機構兆豐銀行確認的!

三、新光R1初始發行時的租約件數為152份,標的數量及複雜程度遠高於同業。晶華指的,複委任新壽樓管費用加總合計是同業第3高,新昕國際反譏:「新光R1平均每件租約每年管理成本約為38萬元,並未高於同業,倒是(晶華旗下管理的)樂富一號基金的不動產管理機構,初始發行時,該基金平均每件租約,每年的管理成本逾百萬元。」

四、信託監察人認為,新光R1過去15年來向關係企業承租的車位,總共使基金投資人損失約70萬元云云。但姑且不論這是否是因為出租空置率而產生,乃是租賃市場正常現象,不能就逕自認定是損失。

新光人壽大樓外觀。圖:毅傳媒資料室

去年6月22日至4月8日召開的第3次受益人會議,加上信託監察人晶華公司的報酬、因應信託監察人查核作業相關的律師費用,粗估早已虛擲了上百萬元,全數皆由投資人負擔,「到底是誰使受益人權益受損失?」 新昕國際反擊。

最後,新昕國際也對目前詭譎的狀況表達疑義,因為從今年2月受託機構公告「受益人得請求閱覽信託監察人報告書及受託機構說明」以來,完全沒有人前往調閱,顯示投資人並不重視監察人晶華公司的查核及結果,投資人在意的應該不是一時的利益,而是長期穩定的收益。 從新昕國際的大動作反抗來看,新光R1在8日召開的受益人會議,未正式開戰,已經砲聲隆隆。

而兆豐銀行則強調,擔任「新光一號(R1)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受託機構,均依法辦理相關事項,絕無信託監察人查核報告所述「有虧職責」情事,將依法維護R1基金、受託機構名譽及全體受益人權益,並將公告受託機構說明報告,受益人均得請求閱覽。

兆豐銀也同樣以4點說明,駁斥晶華的指控:

一、信託監察人「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人員執行職務期間,有同時身兼管理「樂富1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情形,顯缺乏公正客觀的立場,且有未盡保密義務及利益衝突的行為,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亦未盡監督指派及信託監察人之責,R1基金及受託機構將循法律途徑主張權益。

二、R1基金複委任架構均依主管機關核定的公開說明書、相關規定和合法之契約辦理。

三、信託監察人查核報告裡,刻意忽視R1基金車位管理與辦公室出租,是綜合整體商業條件考量與租賃實務管理面需求,導致其查核程序及報告內容未盡公正客觀,顯然偏頗,恐有誤導投資大眾之虞。

四、受託機構尊重部分投資人擬清算本基金的立場,惟清算基金應循合法途徑,尋求法定門檻的多數受益人同意,不應濫用信託監察人的權限任意干擾基金治理,甚至擬違法終止信託壓迫受託機構,這些舉動顯然已損害全體受益人權益與市場交易秩序及安全,實與股東行動主義之精神大相逕庭。

兆豐銀外觀。圖:毅傳媒資料室

去年6月23日,新光1號的受益人大會上,針對「是否清算」進行表決,而新光集團與國泰結盟,最後以反對清算票數達出席權數的35.6%,重度決議2/3決未通過,驚險差了2個百分點就會通過清算。因此,新昕國際、受託機構兆豐銀行提前猛烈回擊,就是為了阻止晶華「狙擊」讓R1進一步下市被清算資產。

一年之後, 新光1號又再次面臨重新表決清算的危機,晶華握有R1受益人權益約6成的表決權,日前也通過縮短新光一號的清算時程,看似略佔上風,但這場新光一號的保衛戰,誰會成為最後的贏家,目前仍是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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