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攝影:洪玲玲
臺灣電梯大廠永大機電(1507),日前爆發獨董內鬨,泛日立派獨董黃福雄認為獨董陳世洋,是擅自召開審計委員會,強行分配股利,欲在農曆年前召開股臨會來解任補選。面對黃福雄的指控,陳世洋接受《毅傳媒》專訪時大力喊冤,認為永大是40年來每年都獲利、每年都發放股利的公司,基於公司治理、維持永大股價的考量,他召開審計委員會,做出發放股利的建議,最後經董事會決議發放,並無任何違法或失當。
永大獨董陳世洋表示,從2018年6月擔任永大獨立董事以來,行使職權過程秉持專業、遵守法令、利益迴避、捍衛全體股東權益,針對2020年所提的股利發放案,公司當初提出不發放現金股利,是為了因應武漢肺炎covid-19的衝擊,但卻未提出詳細的計算。
「永大是一間體質非常好的公司!」陳世洋告訴 《毅傳媒》 ,永大幾乎沒有借款,履約保證額度也僅佔總額度的5.3%,而且公司2020、2021年也無業務或重大投資的需求,因此陳世洋基於自己執業超過30年的會計師專業,去年與另一位獨董陳麗秀,分別在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中發表意見,認為根據永大的財務數據,即便2020年的新梯營收下調20%及30%,保養收入下調10%,都不影響公司的現金流,考量股利平衡政策,才建議永大2019年分派股利為每股2.2元,介於永大10年內的股利分派區間。
而且,根據永大2020年前三季的業績表現,非但未受疫情影響,營收反倒成長8.5%,稅後淨利年增32.1%,陳世洋認為,2020年第三季配發9億元股利後,永大仍有40億元的現金,足以證明當時他的判斷是符合會計師專業且正確,為全體股東、公司經營績效、全體員工福利創造出三贏的局面。
針對獨董黃福雄指控他陳世洋「擅自」召開審計委員會一事,陳世洋認為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認為公司法對監察人的相關規定是準用於審計委員會的,那麼依據《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審計委員會內獨董,就得以監督公司業務,協助董事會決策,以確保公司經營符合法規。
陳世洋認為去年他以審計委員會獨董身分,提出股利分配建議案於審計委員會討論及決議,並將會議結果提交董事會討論,最後經董事會通過他所建議的股利分配案,過程均未違法,況且股東會前40日,要公告是否發放股利,若拖延是有違公司治理。而且,陳世洋認為「發股利」爭議,都是日立是為了收購永大謀得最大利益的考量,才主張不發股利,永大股價低,日立洽第三方收購才好談價錢。
除此之外,永大還有上海市松江區九亭鎮廠區都更的土地利益,在2019年為配合九亭醫院擴建計畫,已將部分土地10,550平方米、建物8,529.52平方米,以總價6,621萬餘元賣給上海市松江區九亭鎮人民政府動拆遷辦公室,年底前完成產權及廠房交付,將可認列處分利益人民幣5,880萬元,折合新台幣約2.5億元。
陳世洋認為,若未來日立併購永大,並將其私有化,除了未來處分上海廠房的土地利益之外,還有合併研發單位及產線整合的優勢,這都應該反映在股票價值上,他身為獨董,從顧及其他股東的利益的角度來看,就算日立用每股120元來收購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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