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黨派6立委拿錢辦事算貪污?林益世、陳水扁是借鏡【4000萬內幕】

by 謝 幸恩

文字撰稿:謝幸恩
主圖來源:資料畫面、翻攝自扁哥物語

4綠、2藍的跨黨派6位立委收賄風暴延燒,但到案後各辯稱「收錢出席公聽會不犯法」、「這是政治獻金」、「合法合憲」,諸多說法想企圖脫罪。一名不願具名的法界人士認為,涉貪立委如同「林益世和扁案翻版」,利用權勢收取不正利益,不管是否為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只要有實質影響力且與職務有密切關係,都可能依貪污罪究責。

該名法界人士舉例,例如林益世被控10年前立委任內收賄6300萬元,施壓中鋼與子公司賣爐下渣給地勇公司,遭二審法院認定違背職務收賄、判刑12年,雖然後來最高法院持相反見解而發回更審,但未來仍有機會定罪;再如扁家二次金改、桃園龍潭購地案,法官在審理中認為,總統的法定職權雖限於國防、外交,雖不及於竹科用地,但仍具實質影響力來干預各層級官員影響決策,藉此擴大總統職權,因此判扁有罪確定。

該名法界人士強調,立委在院會增修《公司法》,且收下超過一般「社會習俗禮儀」的報酬來出席公聽會,宛如「門神」般來協助前太流負責人李恆隆「喬事」,若法官採較廣泛的實質影響力論處判決,涉貪立委「一個都跑不掉」。

倘若法官改採認定範圍較為明確的法定職權說,這些涉貪立委能否入罪?一名資深檢察官說明,須先認定所收受的賄賂是否為「政治獻金」,依照《政治獻金法》第9條提到「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顯然這些賄賂並非政治獻金。

該名檢察官進一步解釋, 推動、增修法條及質詢官員屬立委法定職權,但因通過法案或出席公聽會非幾位立委即能成事,且之中要有極為明確的因果勾稽與得利,雙方對價關係較難以成立與證明,要讓涉貪立委入罪,是有點難度。

目前實質影響力、法定職權說,仍看法官自由心證,但是實質影響力的入罪門檻較低,法定職權說囿限於法律解釋,容易縱放貪污犯,也導致司法判決出現兩極化結果;前年最高院刑事庭改採新見解,依個案狀態進行認定,凡與職務有「密切關連性」,只要「預備或輔助」都構成貪污罪,換言之,涉貪立委「收了錢、喬了事」,都有機會依貪污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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