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毒駕致死傷 法務部長擬加重其刑

by 謝 幸恩

文字撰稿:謝幸恩
攝影記者:謝幸恩

三重客運許姓司機21日晚間駕駛公車,疑因吸毒打瞌睡,暴衝人行道致1死1傷,引發各界對毒駕的關注。法務部也將出重手來嚴懲毒駕,部長蔡清祥今(30)日也指出,「毒駕就是不應該」,未來將研擬修法來加重其刑。

目前台灣現行對於「毒駕」的相關法令及處罰標準,最重可判刑2年,因毒駕致人於死者,可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目前也正在修法為5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蔡清祥說,檢察司蒐集外國的立法例子來研擬修正,例如德國、日本的法律與台灣現行法律相同,如美國有10個州,只要在當地毒駕就能構成刑責,無論毒駕就不該開車,否則的話,恐造成嚴重傷亡。

對於第一線的執法警察,例如酒駕檢驗方式包含採血、呼氣,毒駕則是採血與採尿;酒駕無論刑事法或行政法都有一定罰則,但毒駕卻相對模糊、難以舉證,必須要達到「不能安全駕駛」才能構成刑責,也謊論用公共危險罪重判。

對此,蔡清祥則說,未來會克服測試方法,找新科技來解決,即便目前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來規範毒駕,但是不夠,所以才會希望用《刑法》來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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