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片:圖為司法院,資料照片
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已完成刑事金字塔第三審草案討論。與會成員認同,在「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的架構下,適度放寬上訴第三審的範圍,但三審會有篩選機制,一旦順利通過篩選成功上訴,案件也有必要開言詞辯論庭。
「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是想讓刑事案件在一審上訴到三審的過程中,能合理的被層層過濾掉,而非所有小糾紛都像重大矚目案件一樣都上訴到三審,讓官司卡在高院、最高法院間來回更審多年沒有結果,造成當事人有跑不完的法院,也讓訴訟資源無法合理分配。
司法院上個會期向立法院提出修正草案,希望採「一步到位」方式變革,但過程中遇到不少阻礙而被退回。司法院決定改採「逐步」進展方式推動,由最高法院院長吳燦主持,邀請政大法學院長何賴傑、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超駿、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陳彥希、尤律師伯祥、法務部代表等共同討論修正草案。
與會成員一致認同,在「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的架構下,適度放寬上訴第三審事由的修法方向;而草案增列原審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判決先例之見解」及「有第379條各款中、屬重大違背法治國原則之情形」為權利上訴事由,足以發揮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及個案救濟之功能。
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說,不再限縮上訴範圍,以前沒有違背最高法院判決先例、二審判決與最高的判決見解不同等理由可能不能上訴,但檢察官、律師在擴大範圍內均可提上訴,但會經過最高法院的「許可上訴審查」。
未來最高法院法官有審查權,可駁回一般性、重複爭執的案件,假若是小案件,但法律見解值得研究,法官也會裁定准許上訴。不過,案件的言詞辯論有其必要性及重要性,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
關於第三審法院進行言詞辯論事項,應如何授權訂定法規部分,擬分列甲、乙二案,甲案由司法院本於釋字530的規則制定權定之,以兼顧終審法院整體組織架構之調整;乙案則由最高法院定之,賦予最高法院依受理及終結案件實際情形彈性調配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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