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石明謹上電視節目。翻攝臉書。
台北市交通大隊萬華分隊警員石明謹多次上電視擔任球評,被檢舉違法兼職賺外快,北市交大清查發現,他8年間的業外收入高達280多萬元,且延宕14件公文,因此遭北市府移送。懲戒法院認為,石明謹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衡酌他坦承,今天判石明謹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
懲戒法院指出,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懲戒法院調查,石明謹自2011年至2018年間,擔任愛爾達足球賽事評論員,共出席190次,受領車馬費283萬3850元;2019年1月10日起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每次出席單場會議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約1100元,截至今年5月18日止,已出席5次,共領取5400元,違反公務員除依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業務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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