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摻棉籽油賣還影響股價 前董座從5年半變免關

by 呂 品逸

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片來源:資料畫面

8年前,芝麻油大廠富味鄉爆發混摻棉籽油案,時任董事長陳文南擔心股價下跌,對外發布不實訊息影響股票交易。一審法院判陳文南5年6月不等有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今日更二審判陳文南2年,但宣告緩刑,等於免入監。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文南胞弟陳瑞禮成立的富鼎公司,業務營運不佳,為了賺取更高的利潤,擔任董事長的陳瑞禮在2011年間,主導將「玉米原油」及「黃麻原油」依照比例混合後,再混充純度 100%的「白麻原油」販賣給富味鄉。

2011年7月4日至2013年10月9日間,富鼎也將單價低的「玉米原油」,依比例混入單價高之「黃麻原油」,混充為純度 100%的「黃麻原油」賣給富味鄉。

當時陳文南也獲悉此事,仍同意讓富味鄉購買混油,導致富味鄉承受1 億 3136 萬餘元的損失。

而混油事件曝光後,陳文南為避免打擊公司商譽及造成股價崩跌,透過執行副總經理兼發言人林秀蓉,要求員工在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刊登假訊息,謊稱「進口棉仔油精煉後直接銷往國外,未在國內銷售使用。」

另外,林秀蓉按照陳文南指示在證券櫃買中心舉辦說明會時,也再度公開宣稱沒有在國內使用混油,兩度發布重大不實訊息。檢方調查後,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公告不實」等罪起訴陳文南、林秀蓉等人。

一審法院判陳文南、陳瑞禮及林秀蓉各5年6月、3年6月、3年4月有期徒刑,但未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高院更二審則考量,3人最終在法院坦承犯行,考量陳文南長期捐款做公益,犯後態度尚可,因此改輕判3人各2年、1年9月及1年7月有期徒刑,沒收犯罪所得1999萬元。 更二審也認為,陳文南等人經此次偵審程序、科刑判決後,應該足以收到警惕的效果,決定宣告緩刑。法院諭令陳文南等人在判決確定後1年內,各向公庫各支付1000萬元,700萬及50萬元,並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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