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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幸福人壽百億 鄧文聰創紀錄關27年定讞

by 謝 幸恩

文字撰稿:謝幸恩
主圖來源:翻攝網路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掏空公司127億元,至今仍矢口否認犯行,其中向渣打銀行質借部分判刑10年定讞,已入獄執行;鄧向EFG銀行質借部分,最高院去年底依違反《保險法》、洗錢罪分別判刑16年、4年定讞,併科罰金6億元;高院裁定3罪合併應執行27年徒刑,併科罰金8.5億元,鄧不服提抗告,最高院今(22日)駁回抗告確定,創下司法史上金融犯罪最高定讞刑期紀錄。

但是,鄧文聰涉賤賣信義計畫區D3土地,來轉賣給他實際掌控的富創建設,導致幸壽損失5億元,全案仍在台北地院審理中,因《保險法》刑度為7年以上,倘若判刑定讞後,4罪合併執行刑,恐怕會高達有期徒刑的30年上限。

之前犯下台灣金融犯罪最高定讞刑期的人,為犯下博達掏空案的女董座葉素菲,被判刑16年8月,葉獲准假釋後,今年初勞役期滿後出獄;而犯下台灣史上最高詐貸案的潤寅董娘王音之,去年底一審遭重判28年,上訴到二審。

2007年8月,鄧文聰任幸壽副董時與時任董座黃正一共謀,將幸壽5000萬美元資產向香港渣打銀行質借2200萬美元;隔年1月,鄧升任董座後,再以幸壽1.5億美元資產,向瑞士EFG銀行質借2億餘美元,陸續洗錢至鄧的私人帳戶。

金管會2015年才發現幸壽資產遭鄧文聰、黃正一違法挪用且質借2億餘美元,移請檢調送辦後,其中1.9億美元資產凍結在EFG銀行,目前仍在追討中。 鄧文聰一審遭判刑28年,二審改判刑26年,然因最高院認為,原審部分證據未等美國司法互助資料回覆就判決,且未調查黃正一供詞與卷證不符之處,因此撤銷EFG銀行質借部分,鄧被判刑10年定讞,而該部分直到去年底才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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