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說法】遠距教學/數位學習不侵權:論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範圍

by 呂 品逸

撰文:萬宏國際法律事務所盧筱筠主持律師、許睿芝律師
照片來源: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網站

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全國各級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如安親班、補習班等均停止到校到班上課,紛紛配合教育部「停課不停學」的政策採行線上遠距教學,使數位學習成為不得不為之趨勢。然而,在數位學習逐漸取代傳統授課方式的教學環境下,也逐步發生許多《著作權法》相關爭議,例如線上課程會產生那些著作權問題?與實體課程有無不同?授課者該如何避免侵權等等,授課者在協助學生學習的同時,如何合法利用他人著作、又能保護自己的著作權,也是教育的一環,更應加以重視。

一、授課者在遠距教學的過程中,可能涉及著作權的利用行為

不論授課者是預錄教學影片後上傳到教學平台,或使用MS Teams、Zoom等平台直播,均可能於課程上展示播放其課程教材,或必須因應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之要求將課程教材上傳網路。而授課者在備課及製作教學教材的過程中,除了自行創作外,往往會參考國內外他人著作、網站內容進行編纂,甚至引用他人的文章、圖片或影片等(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改作」或「編輯」等行為),若授課者將這些含有他人著作內容之課程教材上傳網路供學生接觸,即會涉及《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行為。

一般而言,在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時(無須取得同意或授權之情形詳下述二),授課者如欲使用他人的著作內容,需符合現行《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稱合理使用範圍之情形(例如《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引用他人著作的規定),否則授課者即有可能侵害著作權。

二、製作數位課程教材時,無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可以直接利用之內容

(一)授課者自行創作之內容

由於《著作權法》僅保護觀念或構想之「表達」,而不保護觀念或構想本身,因此,授課者若將他人著作內容所要傳達之觀念或構想經過自行理解後,再「以自己的方式表達」(例如用自己的文字、圖表、照片或影音內容呈現)出來,則無須取得他人的授權,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其自行創作之課程教材也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二) 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之著作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換言之,如他人著作已超過前述期間,即成為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變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三)僅提供網路超連結

若授課者僅單純提供超連結網址,而未轉貼該連結內容,由學生自行點選連結、閱覽,並不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 或其他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無侵權問題。

惟若授課者於教學影片或線上直播時連結該超連結網址,使學生於課程中直接觀賞該網址之網路內容,則可能會涉及《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此時,即須進一步討論是否需取得授權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範圍等議題。

應注意,若授課者明知該連結內容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作品,仍提供該超連結網址,則有可能必須承擔幫助或共同侵害他人「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的相關法律責任。

(四)已取得授權之內容

1、「創用CC」授權

目前有許多著作人採行「創用CC」(Creative Common)授權條款,即著作財產權人就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其以簡易方式標示之授權內容利用其著作。授課者只要在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並依照授權說明註明出處,即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不須再另外取得授權。

原則上,「創用CC」授權之著作限於「非商業性」用途使用,若利用人需要進行商業用途,須另行與授權人洽談商業授權。

2、著作權人已標示授權聲明

倘若著作人已於其著作標示歡迎轉載利用、歡迎大家分享等語,授課者可以直接轉載利用固無問題。若著作權人並未標示授權聲明,依據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授課者對於網路內容的轉載利用,必須是「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且「著作權人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之情形,授課者的轉載或公開傳輸行為始符合《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內容的合理使用規定。

換言之,若為一般性的學術論述、散文、食記、笑話、照片或影片等,則無《著作權法》第61條之適用。

三、授課者於遠距教學的過程中,線上使用他人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

(一)現行《著作權法》關於教學的合理使用,主要規定於第46條及第52條,前者限於實體課程教學,後者則可及於線上課程

1、《著作權法》第46條―不適用於遠距教學涉及公開傳輸之情形

《著作權法》第46條之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固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然而,《著作權法》對於「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行為均有個別的定義,授課者若使用他人著作為教材,並利用網路傳輸教學內容,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傳輸」 行為,無法適用於「重製」、「改作」、「編輯」或「公開播送」之規定,因此,著作權法的46條規定,在適用上限於實體課程,並不及於網路線上課程之「公開傳輸」。

至於空中大學以廣播提供進修課程等情形,則是依據《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規定,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該條項之利用方式限於單向廣播電視,並不及於網路互動式之「公開傳輸」。

2、《著作權法》第52條之適用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本條並未規定引用之方式,解釋上應可包含線上課程的「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因此,本條之適用即及於遠距教學。

應注意者,本條適用上必須以「有多數自己的創作」為前提,僅使用他人著作的一小部分當作引註、參證、比較,來說明、補充或闡述自己的觀點,且屬於教學說明之必要範圍,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同時必須依同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作者。

至於「合理範圍」之判斷基準,應參照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綜合下列因素判斷:(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2)被利用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特別提醒,此處所謂「利用之目的及性質」的判斷,是指出於「商業目的」之使用行為與出於「非營利教育目的」之使用行為相較,前者較不容易構成合理使用,而並非表示出於「商業目的」之使用行為一定無法構成合理使用,或者只要具有「非營利教育目的」就一定構成合理使用,得否主張合理使用,仍需綜合各種情況加以判斷。

否則,將會發生「學校課堂上的講授是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任意使用他人著作都是合理使用」,或「學術論文要出版販售,屬於商業目的,任何使用他人著作都不可能合理使用」等不合理情形。

(二)行政院於4月間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授課者於遠距教學過程中使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

為了因應網路及數位時代需求,填補現行《著作權法》規範的不足,以完善教師於遠距教學的法律配套,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今年4月提出了《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增訂第46條第2項規定,不論是同步遠距教學(例如以網路同步轉播)或非同步遠距教學(例如事前將課程錄製成影片上傳至網站),若學校及其教師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限定只有經註冊或正式選課程序選課的學生可以接觸到課程(例如設置帳號),在不過度影響著作權人利益之情形下,教師於遠距教學的過程中得以「公開播送 」、「公開傳輸 」或「再公開傳達 」等方式使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教科用書除外),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沒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簡言之,若可以限定只有特定範圍的人才能看到線上教學課程的內容,不論是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等方式使學生接收該課程,均屬教師教學時之合理使用行為。

另外,修正草案亦增訂第46條之1規定,將「合理使用」範圍擴大適用到一般網路教學的情形,不論是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在辦理非營利的數位課程中若要利用他人的作品,只要將利用的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的使用報酬,即得藉由廣播電視或網路,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等方式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進行教學,無須採取任何技術措施限制接收課程之對象,亦無庸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

換言之,只要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課程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則一般社會大眾均得成為授課對象,例如非營利性開方式網路課程,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閱聽。但如果是營利性的線上課程平台或是補習班透過網路遠距教學,除非事前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明確授權或同意,否則仍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過去遠距教學並未經廣泛應用,但隨著疫情的蔓延,線上遠距教學已經成為不得不為之趨勢,相關的著作權議題亦將逐漸受到重視。

建議授課者在進行網路遠距教學時,除了謹慎選用教材,注意「引用」他人著作之情形外,亦可先參考修正草案的規定,確保授課內容限定於特定範圍的人才可觀看,以杜侵權爭議。

同時為了保護授課者的著作權以及學生的受教權,建議授課者在每門課程或每次上課開始前,都能對修課同學揭示尊重著作權的相關提醒與警告文字,例如:「本課程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超越修習本課程自我學習以外之使用,應先依規定取得授權,不得自行側錄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公開傳輸、散佈,以免觸法。」。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僅供參考,並非針對特定事項提供正式之法律意見。】

本文經萬宏國際法律事務所同意轉載

原文網址連結https://www.myriadlex.com/news/news21062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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