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疑涉中資遭廢電支業務 續推儲值服務又挨告

by 謝 幸恩

文字撰稿:謝幸恩
主圖說明:經濟民主聯合等民團告發蝦皮。柯俊彥攝

新加坡電商平台「蝦皮」去年底因申請電支執照,向投審會申請增資,未料蝦皮未釐清與中國騰訊的業務往來,而未能通過投審會審查,上月14日遭到金管會廢止電支許可。

沒想到,蝦皮「滿血復活」透過沒有電支執照的「樂購蝦皮」營業,更提供電子錢包儲值服務,引發民團不滿,在今(7)日向台北地檢署告發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銀行法》,同步向金管會提出檢舉。

「經濟民主連合」委任律師陳緒承指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46條之1規定,非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條文無過渡期,凡無電支執照業者違法收受儲值款項,均已構成刑事責任。

陳緒承也提到,「樂購蝦皮」的「蝦皮錢包」提供存放賣家銷售收入或買家退款,並具有紀錄支付款項移轉的功能,使用者也能將蝦皮錢包的款項,提領至自己的銀行帳戶,顯然不具有電支執照的蝦皮,卻公然從事儲值業務。

台灣公民陣線組織部進一步指出,蝦皮去年底推行「蝦拚晚點付」的放款服務,但蝦皮與樂購蝦皮在台登記的公司資本額,合計1050萬元,顯然不足以作為放款來源,疑似是用會員款項拿去放款,涉嫌違反《銀行法》。

不過,蝦皮遭外界質疑「換湯不換藥」,金管會銀行局則認為,依照新法,若日均量超過20億元,需提高監管強度,且向金管會申請為電子支付機構,若未提出而續營業,將會有刑責問題,明年初將著手調查樂購蝦皮的今年日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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