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毅傳媒資料室
7年前釀32死的高雄氣爆案,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時任高雄市政府下水道工程處幫工程司趙建喬判處3年6月、副工程司楊宗仁判2年6月、工程員邱炳文判3年6月徒刑定讞;李長榮化工總裁李謀偉等6人、華運倉儲公司3人均獲判無罪定讞。
2014年7月31日深夜11點59分,高雄市三多、二聖、凱旋等路段,因華運輸送榮化大社廠的丙烯地下管線破洞,多達4噸丙烯大量外洩引發連環氣爆,釀32死、321人輕重傷。高雄地檢署偵辦後,依公共危險、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高雄市政府、榮化、華運共12人。
2018年間,高雄地院認定,高市府趙建喬等3名公務員犯過失致死罪,各判處4年10月;榮化總裁李謀偉、大社廠長王溪州、值班組長蔡永堅、工程師沈銘修、操作領班李瑞麟、控制室操作員黃進銘等6人,各判4年;華運工程師陳佳亨、領班黃建發、控制室現場操作員洪光林3人,各判4年6月。
去年,高雄高分院認定,趙等3名公務員負責21年前的下水道設計、監造與驗收,卻未檢查出箱涵包覆4吋管線,完全懸空於排水斷面,缺乏防蝕效果,以致在輸送丙烯時無法承受壓力,是導致爆炸的主因,其過失與氣爆案有因果關係。
趙建喬、邱炳文二審改判3年6月,楊宗仁改判2年6月,至於業者李謀偉等9人,二審認為,基於公司分層負責,業者未違反必要的注意義務,也未能預見會爆炸,全部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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