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毅傳媒資料室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技工黃明仁,被控接受承包商行賄、喝花酒,於工程完工驗收時涉放水,免罰違約金或增加工程款等方式包庇、圖利承包商。一審依貪污罪判處8年4月,二審加重改判16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黃男自2008年至2014年間任職北市水利處。2013年至2014年間,水利處辦理「景美溪右岸堤防整建工程」、「興隆路涵管改善工程」、「南建國下水道結構修補工程」等標案時,黃男涉向承包商索賄共45萬元;完工後,黃男沒有實際查驗,直接放水通過驗收,還私下交給承包商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等文件。
而且在工程現場,承包商並未派駐監造人員在工地監造,黃男就在「督導工務所」欄位蓋章,假裝有工程師到場監控,更在工程逾期前「假驗收」,讓承包商免繳4萬多元的違約金。承包商則招待黃男到餐廳飲宴,再帶至酒店喝花酒作為酬謝,前後埋單逾7萬多元,遭檢廉鎖定偵辦。
法院審理時,黃男否認涉貪,辯稱有投資股票的股利收入,不能因入帳時間點接近案發時間就推論「收賄」。新北地院認定,黃男確實接受招待並偽造文書,但景美溪標案收賄的罪證不足,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8年4月,案件上訴後,高院重新認定犯罪事實及罪數,加重改判為16年,褫奪公權5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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