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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 石木欽告鏡週刊求償千萬敗訴

by 要聞中心

文字撰稿:蔣永佑
主圖來源:毅傳媒資料室。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因不滿鏡週刊在司法院人審會召開前夕,爆料他和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不當往來、飲宴及買股,甚至用「司法界巴菲特」形容他,因此向週刊社長及兩名撰稿記者求償1000萬元並登報道歉,台北地院今判石木欽敗訴,全案可上訴。

石木欽提告主張,他請辭公懲會委員長是自我道德標準的底線,不應成為劣質媒體抹黑的標的,該週刊以「涉當財團法律顧問」、「司法界巴菲特」等渲染標題惡意栽贓、貼標籤,且報導未平衡報導及查證,顯有故意或過失損害其名譽,因此不容許媒體假藉新聞自由詆毀自身名譽。週刊則主張,報導內容和人審會結論一致,可證明已有合理查證,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來源為真,且人審會後也有引述石木欽的聲明進行平衡報導。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石木欽涉及《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情事,廣泛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事屬公共利益。經比對報導內容與司法院新聞稿,可知報導內容與石木欽遭調查的經過和結果一致,並非出於虛構拼湊。

至於報導中夾敘石、翁兩人不當往來「涉當財團法律顧問」、「富豪宴」、「指點訴訟教戰守則」、「司法界巴菲特」、「宛如股神」、「買富商股票海削2千萬」等語,屬於記者對於可受公評事件抒發價值觀而為意見表達,屬主觀價值判斷的範疇。2019年9月17日人審會後中午,鏡週刊即陸續刊登兩篇石木欽聲明全文報導,使事件得以接受社會輿論全面檢視,因此難以認定不法侵害石木欽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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