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蔣永佑
圖片來源:圖非當事人所隔離的醫院。陳思明攝
一名新冠肺炎確診的何姓女子,因不滿被隔離在北市聯合醫院某院區已超過一個月,認為自己雖不符合指揮中心解除隔離條件,但根據美國採用隔離天10-21天與無症狀作為解隔條件,有科學證據證實RT-PCR陽性,不代表具有傳染性,認為遭台北市衛生局違法逮捕、拘禁,氣得由趙姓男友向法院聲請提審。但法官審理後,認為何女一個月來因檢驗為陽性,被依《傳染病防治法》強制隔離治療,屬於衛生局合法有效的行政處分,若有不服應循訴願程序救濟,因此駁回何女聲請。
何女主張,自己從去年12月11日晚間遭到北市衛生局的護理師帶至聯醫某院區至今,已超過一個月,雖然檢驗呈現陽性,不符合出院標準,但無論世界衛生組織或美國、新加坡等國家,都採取隔離10到21天數作為解除隔離的標準,即便確診到後期傳染力也極低,因此不應繼續限制其人身自由,加以強制隔離在院,因此認為自己遭到違法拘禁。
但法官查出,何女即便經過30天的治療和隔離,仍經二位專科醫師鑑定為確診且持續陽性,因此北市衛生局在她入院「滿月」的1月11日,再度發出第二張「台北市政府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可將她繼續留在醫院直至2月11日,係因何女出院後仍有將肺炎傳染給不特定多數人之危險,該行政處分的原因、程序和法源都屬適法,若何女不服北市衛生局的行政處分,可循訴願程序救濟,而並非適用《提審法》,因此駁回其聲請。
法院也對何女主張的國外解隔離新科學事證,表示不認同,認為該等處分是否有採檢武漢肺炎陽性具有傳染力判斷瑕疵情事,以及聲請人主張「根據現今科學證據,何女傳染力應已極低,在無科學證據顯示患者有傳染力的前提,不應繼續限制何女的人身自由」,此主張容易有誤會,主張不可取。
不過就在1月12日法院駁回何女聲請隔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便在13日公布新版解隔離標準,放寬出院門檻,將標準降低為只要確診者症狀緩解至少3天;連續2次核酸檢驗Ct值34以上或1次陰性、1次Ct值34以上或2次陰性;距發病日已達10天,只要以上3項條件全數符合,即可以解除隔離治療。
晚間指揮中心也對何女提審案做出說明,個案已於上週解隔新制實行後,符合一陰一Ct高於34解隔離出院,為新制最快受惠患者之一。新制實行前,患者時陰時陽情形持續,所以依照舊制無法順利解隔離出院。
指揮中心也補充,新的解隔離標準啟用後,1/13-1/17解隔離數共33案,新標準14案、舊標準19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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