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約談程序是什麼? 律師來教你

by 蕭 介雲

文字撰稿:編輯部
圖片:毅傳媒資料室

調查局台北市調處日前撥出一通神秘電話給《毅傳媒》創辦人巫俊毅,要求巫到台北處協助辦案,不過調查官拒絕透露所屬單位、姓名、職務及案由,對於巫是關係人、證人身份也拒絕說明,僅強調早上已到過巫的戶籍地,也很清楚巫的公司地址。由於執法方式異於正常流程,許多司法人員聽聞後均覺得不可思議。

《毅傳媒》認為此方式跟詐騙集團手法沒兩樣,調查局若如此野蠻不守法律程序,不僅助長詐騙集團以此法向民眾恐嚇詐財,公權力如此對付媒體創辦人更可能引發打壓言論自由的惡質聯想。

對此,曾任台北地檢署檢黑金組檢察官的律師於知慶解釋,調查局屬於「司法警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71條之1的規定,如果調查單位要傳喚犯罪嫌疑人,應該使用「傳喚通知書」,而通知書也有既定格式,上面除了應記載「案由」、「約談單位」等,也應該要有「單位主管」的簽名,才算是合法通知。

於知慶分析,雖然在實務上,還是會見到調查官或檢察官臨時電話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但在法律上,電話通知並不算是合法的通知程序,他解釋,倘若民眾接到這類要求「協助調查」的電話,其實有權不到案說明。

「此外,無論是怎麼樣的通知方式,當民眾詢問調查官關於『單位』、『職級』、『姓名』或『案由』,以及協助調查的『身份』(例如關係人、證人等)時,檢調都應該據實以告,因為這是每個人的權利。」他說。

他也說,雖然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通知書(提前)送達的時間,但如果不是很緊急的案子,檢調大多時候都會給一個合理的緩衝時間,很少會當天通知、當天就要約談。至於該調查官的舉動,於知慶則語帶保留的說:「這真的有點不老實…而且(他說的)到底是真是假,根本無從查證。」

「光是約詢的單位都不告知,這樣他的目的就很可議了!」曾任士林地檢署黑金組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認為,調查機關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當然可以不透露案情,不過至少要告知自身的「單位」、「職級」或「姓名」,也應當告知當事人「案由」。

他更強調,調查機關若打算用「嫌疑人」的身分約詢當事人,應該事先說清楚,好讓對方有機會委任律師,這些都是民眾在法律上擁有的基本權利。他也表示,調查單位如果要寄發傳喚通知書,應該採取雙掛號,如此一來,送達後會產生紀錄,也就是所謂的「回證」,這樣才是法律規定的合法通知流程。

●法律小辭典:警調單位的正常約談程序
1、電邀洽談:
調查機關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事前以電話或口頭邀請赴指定之適當處所或調查單位內接受訪談,無強制性、可請律師陪同。
2、函邀訪談:
調查機關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事前以公函或書面邀請赴調查單位接
受訪談,無強制性、可請律師陪同。本類訪談,有可能因談話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而身分轉化為「犯罪嫌疑人」,比照通知約談程序辦理後續詢問,列案偵辦。
3、通知約談:
調查機關在「檢察官指揮下」或「自行因調查犯罪、蒐集證據之必要」,針對個案之「犯罪嫌疑人」,事前製作約談通知書,通知赴調查單位內接受訪談,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調查單位得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被約談人可請律師陪同。(依《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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