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辜仲諒沒炒股 無罪四大理由曝光

by 謝 幸恩

文字撰稿:謝幸恩
主圖來源: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中華棒協

辜仲諒捲入紅火案迄今14年,昔日遭控透過紙上公司「紅火」來炒作結構債、兆豐金股價,今(28)日獲判無罪,高院審判長王屏夏也公布判決理由,認為當年辜所實際掌控的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股票,確有影響股價,但影響股價的因素甚多,如新聞報導、重訊發布,辜並未觸犯間接操縱股價罪。高檢署則指出,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理由第一點是,中信金經金管會核准轉投資兆豐金控,其大量買進入兆豐金控股票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且紅火公司與中信銀、中信金屬於不同法人,紅火贖回結構債後因此獲取的差額利益,難認造成中信銀損害。

其次,從中信金控購買兆豐金股票的交易詳情,未有在特定時段、價格的交易狀況、人為操縱情況。紅火贖回結構債的獲利,源於兆豐金股價上漲,但股價上漲的影響因素甚多,況且辜仲諒等人無法完全掌握出售結構債的半年股價,檢方也從未認為辜有高買低賣、間接操縱等行為,因此難認有背信之故意。

第三點,證交所分析辜仲諒等人被起訴的交易範圍,僅10日有影響兆豐金股價135次,影響135次中,計102次影響1檔,考量當時兆豐金股票交易熱絡,不能排除跳檔成交可能性,也無法從中認定有變態交易或操縱行為。

最後,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股票,基於轉投資購股的正當事由,交易價格由市場供需決定,難認辜仲諒有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且辜若繼續持有結構債,金管會將發現中信金持有兆豐金逾越法定5%的股份,會依法駁回其轉投資案,或要求處分結構債,即便辜處分結構債損失4.76億元,難認中信銀是因紅火所致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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