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李定宇
主圖說明:斗南鎮農會外觀。李定宇攝。
今年全國農會改選,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因賄選遭檢方起訴,不料在起訴期間農委會就發文解除其職務,遭外界批評帶頭違法。農委會今(4)日晚間態度強硬的表示,吳錦宗違法賄選應解除職務,至為明確。將要求斗南鎮農會限期依法遞補理事,否則將依《農會法》第46條規定,處分相關人等,絕不寬貸。
由於《農會法》第46-1條明文規定,「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農委會在吳錦宗賄選案審理期間即解除其職務,加上判決結果獲得緩刑,農會改革派成員因此認為,農委會引用第46條解除職務是帶頭違法。
農委會今晚回應,本屆次農會改選,經舉報斗南鎮農會吳錦宗賄選認罪,並經雲林地檢署起訴在案。該會查證屬實,故依《農會法》第46條授權,解除吳錦宗理事職務,以遏止賄選歪風,維護農會不被賄選者侵蝕,確保農民權益。
農委會說明,《農會法》第46條規定:「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其立法理由明載「臺灣地區各級農會深入農村,其任務多元而複雜、會員人數眾多,歷屆選舉競爭激烈,間有金錢暴力等不法行為介入,影響選舉風氣……故修正農會法以適用之」。認為該條文係為遏止農會選舉買票行為,賦予上級主管機關(即農委會)法定監督職權。
農委會說,就第46條條文解釋,對吳錦宗的處分依法有據,認為外界應優先適用《農會法》第46條之1及第47條之4等,須待司法判決確定後,依判決結果再行處置等說法,是對《農會法》錯誤解釋。另外,《農會法》第46條之1及第47條之4之規定,是針對農會所有選、聘(僱)人員;《農會法》第46條則賦予農委會行政裁量權,對象為農會重要幹部。法條規範對象存有差異,其間並無優先適用問題。
農委會強硬表示,賄選者認罪在案,行政機關未能依《農會法》賦予職權為行政處分,無異護航賄選行為,吳錦宗違法賄選應解除職務,至為明確。將要求斗南鎮農會限期依法遞補理事,否則將依《農會法》第46條規定,處分相關人等,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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