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善VS陳吉仲

【爭鬥農會5】斗南農會小理事被拔官 讓張麗善槓上陳吉仲

by 李 定宇

文字撰稿:李定宇
美術設計:姜峻傑
圖片說明:雲林縣長張麗善(左)、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右)

斗南農會理事改選,演變成張麗善與陳吉仲隔空互嗆!一名斗南農會改革派理事因涉及賄選,5月被農委會主委陳吉仲發文解除職務,地方改革派不滿多次抗議,農委會4日再次態度強硬要求農會立即遞補理事,決不寬貸。今上午改革派再次集結於鎮公所前抗議,由張麗善領軍的雲林縣府也批評,農委會應秉持超然且客觀的立場,不應站在家父長制的威權態度,強行干涉農會運作!

《毅傳媒》本月3日以「【爭鬥農會1】斗南農會理事定罪前遭拔官 農委會被控為縣市長選舉鋪路」揭露農會派系紛爭,因斗南農會改選,一名改革派當選理事吳錦宗因賄選被檢方起訴,吳錦宗認罪後,農委會於5月4日即發文給吳錦宗,表明依《農會法》第46條解除職務,但案件仍未判決、且判決也也僅緩刑,未達第46-1條須解除職務的條件,改革派成員因此相當不滿,怒批農委會帶頭違法。

但農委會身為農會主管機關,針對改革派的聲浪,態度也相當強硬,農委會8月4日發文強調,《農會法》授予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經諮詢法務部後,認定吳錦宗賄選案適用第46條解除職務,要求斗南農會限期之內遞補理事空缺,否則再依第46條處分相關人等,絕不寬貸。

改革派今上午集結抗議農委會。讀者提供

改革派成員面對農委會強硬態度,今天上午集結在斗南鎮公所前,痛批農委會將黑手伸進地方農會,雲林縣農業局更罕見批評,農委會新聞稿詢問對象為雲林地檢署,卻不以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書為準。此種違背常理行為,是否有任何政治考量?啟人疑竇。

縣府表示,斗南農會理事吳錦宗為協助其妻徐金枝順利當選農會會員代表,因此發生賄選行為。此案經雲林地院判決,認為吳錦宗「一時失虞觸犯刑章」,且深具悔意,因此處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並緩刑3年。因吳錦宗觸法事項與理事資格毫無關係,斗南鎮農會臨時代表大會決議,吳錦宗得以繼續保有理事資格,並發函雲林縣政府備查。雲林縣政府基於農會法與人民團體自治精神,因此尊重斗南鎮農會決議。

但本應站在超然立場的農委會,卻主動涉入斗南鎮農會內部紛爭,為支持過去已把持斗南鎮農會達30年的當權派,刻意援引《農會法》第46條,以道德訴說為由,強制要求解除吳錦宗理事職務。

縣府氣憤的說,農委會以確保農民權益之名,刻意針對斗南鎮農會揮舞道德大刀,但過去農委會內部多次發生高官酒駕肇事情事,卻均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態度處理。而肇事高官事後考績仍獲甲等,甚至採記功嘉獎模式,以功抵過。此更曝露出農委會嚴以待人、寬以律己的態度,顯見農委會於斗南鎮農會事件處理之故意、刻意與惡意。

雲林縣府最後強調,農委會應秉持超然且客觀的立場。針對農會自治團體,應加給予尊重與協助,無須涉入內部紛爭,更不應站在家父長制的威權態度,強行干涉農會運作。斗南鎮農會已委請大員法律事務所就此事發函農委會,雲林縣政府同樣將秉持超然立場,盼此事能圓滿解決,農會能繼續秉持自治原則,順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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