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謝幸恩
美術設計:姜峻傑
主圖說明:法務部外觀,毅傳媒資料照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謝榮林為了拿回被政府強占的土地,親上火線提告出庭,而這部分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嗎?事實上,如果檢察官涉及己身案件,當然可以親自出庭,但若做訴訟代理人或提供法律諮詢,恐怕就會踩到紅線。
身為國家偵查主體的檢察官,利用己身專業來執行律師職務幫人打官司,不但重創司法形象,更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淪為吸金集團的詐騙工具。
過去不乏檢察官踩紅線的案例,例如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全中,2019年接受胞妹委託,並在委任狀上寫下自己名字,代理誣告等刑事訴訟,還附上律師證書向法院聲請擔任辯護人,但在遭到法院駁回後,還在書狀上表明檢察官身分,因而被移請檢察官評鑑委員審議,未料王又被查出早在2012年就代理親友行政訴訟。
當時《檢察官倫理規範》未明文規定檢察官不能代理案件,檢評會便援引《法官倫理規範》中禁止執行律師職務的規定,將王全中函送監察院後通過彈劾,再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後,今年初判決罰俸3月。
而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廖俊豪的胞兄,因為有租屋糾紛,委請廖擔任其民事訴訟代理人,嘉檢得知後向檢審會建請發布「促請注意」,而高檢署認為廖未主動公布身分,因而函請檢審會參酌,檢審會雖認廖行為不妥,仍決議「不予處分」。
此外,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免費替東信公司自救會提供法律諮詢,卻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拍攝,而被自救會當成「活招牌」,藉以取信外界買股投資,協助公司繼續吸金,全案被爆出後移送檢評會,最後覆審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也因檢察官形象屢遭重創,法務部去年修正《檢察官倫理規範》,新增28條之1,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公務需求及替配偶、直系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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