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達
但我們必須再度提醒,基於刑法謙抑性的觀點,除了通姦罪之外,尚有妨害名譽罪同樣僅涉及私人口角言語上的紛爭,與社會公益的關聯性甚低,而職司偵查犯罪,維護社會公義的檢察官是重要的國家公器,也是社會共同資產,應該要被更合理且更謹慎的使用在重大犯罪上,不適合用以耗費龐大偵查資源,只為介入私人口角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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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我們建議,立法院應一併檢討妨害名譽除罪化,或者從程序法上落實刑法謙抑精神,研議修法將妨害名譽罪改採自訴限定制,由當事人委任律師備妥證據,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避免有限的檢警偵查量能徒勞消耗在無關公益的口角紛爭。
此外,我們對於法務部每每於大法官會議開庭辯論時,動輒指派檢察官出庭表示意見,屢遭外界認為係反方代表之此一作法表示抗議。
以本次通姦罪釋憲案來說,檢察官身為法律忠誠的執行者,對於通姦罪此等涉及高度價值觀取向的議題,並無特定立場。
現制下,基於對權力分立的尊重,立法者對通姦行為做成「構成犯罪」的立法決定,身為司法者的檢察官就必須執行法律、調查犯罪。
我們憂心,委派檢察官出庭對此一法律存廢表達支持或反對的立場,均有損於檢察官中立客觀的形象,且容易造成社會對檢察官是否因個人對於通姦罪存廢的態度而在個案上有偏頗執行職務的疑慮與誤解。
因此,我們反對在這類議題上,由檢察官代表法務部出庭辯論。雖然,法務部身為政府法律顧問之角色,對於一項法律的存廢,向國民表達行政機關的想法固屬合理,我們建議法務部應就此類議題,自行指派部內行政人員,或另外委請律師,甚至也可敦請與法務部對此議題持相同立場的民間(遊說)團體出庭代表辯論,而不要再動輒指派檢察官出庭。
作者: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林達 司法官訓練所41期 劍青檢改成員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民選委員 曾偵辦拉法葉軍購弊案、國務機要費案力倡,檢察人事改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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