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謝幸恩
攝影記者:林玉偉(圖為台灣華映外觀)
大同公司前、後任董座林蔚山、林郭文豔夫妻,為了在中國借殼上市,竟答應中國官方19項「喪權辱國」承諾,同意讓中國華映年獲利10%,但大同與台灣華映卻未揭露該項訊息。北檢今(21)日依《證交法》財報不實罪起訴林郭文艷、林蔚山及前華映總座林盛昌、財務長簡永中、汪志成等5人。
令人訝異的是,林郭文艷卻向檢察官辯稱:「我認為這些承諾並不會造成台灣華映及大同公司的損失,對公司是有利的,確實沒有經過內部核決流程,可能疏忽了」。絲毫未從林郭文艷的辯詞中感到一絲絲懊悔,令人憤怒不已。
這19項承諾如下:一是關於重組方不減持上市公司承諾,二是關於3年內不轉讓閩閩東股分的承諾函,三是重組方對未來上市公司的承諾,四是關於閩閩東未來三年盈利能力的承諾函,五是關於收購完成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比例承諾、補充承諾,六是關於規範和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函,七是關於與上市公司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八是關於上市公司經營獨立性的承諾函,九是關於信息披露的承諾函,十是關於深圳華顯經營模式變化的補充承諾,十一是關於華映視訊、福建華顯向廈華電子提供委託貸款及擔保事宜的承諾及補充承諾,十二是關於上市公司董事會構成的承諾,十三是關於股份回購的承諾,十四到十七均是關於權力授權、專利授權、商譽使用的承諾與補充承諾,十八是中華映管關於承擔連帶責任的承諾,十九是關於承擔連帶責任的承諾函。
這19條承諾幾乎都要台灣華映保證中國華映的年獲利,若有不足處則須以現金補足。幾乎條條都是「死要錢」的不平等條約,等同「拿台灣人的錢,去補貼中國企業的獲利」。
大同、台灣華映在第4項承諾,答應中國官方「未來3年盈利能力」,也就是說收購案完成前三年的年淨利,平均不能低於人民幣3.億元(新台幣12億元),不足處以現金補足。但是,台灣華映的年淨利為「負額」,甚至高達-380億元,卻仍然要不斷補齊現金給中國華映,嚴重影響台灣華映、大同總部的營運。
第5項承諾則是「關於收購完成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比例」,該項承諾不僅扣緊大同集團、台灣華映與中國華映間的關係,三方關係可說是「血濃於水」,甚至台灣華映還贈送旗下4家LCM公司的近500萬股權,市價約達人民幣5.9億元(新台幣24億元),此舉卻導致台灣華映現金流入減少。
此外,第18、19項承諾是「大同公司、台灣華映承擔連帶責任」,這項承諾也就是讓林郭文艷、林蔚山夫妻倆無法脫罪的關鍵因素。
林郭夫妻倆明知以上述項承諾未在各季大同、台灣華映財報中揭露或附註,足以造成投資風險,為避免被簽證會計師查悉財務隱匿,不但未經公司內部評估,也未在送交會計師的登載承諾事項中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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