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李定宇
主圖說明:苗栗近年陸續架設許多太陽能板,美好山林景色不再。林玉偉攝
圖片來源:林玉偉、李定宇
美術設計:姜峻傑
隨著核電廠陸續除役,為確保台灣電力供應無虞,全台近年持續新建太陽能電廠。需要大面積施工的太陽能光電,陸續傳出破壞棲地、侵擾村莊、砍樹種電等各種亂象,眼見土地被大規模破壞,各地民眾抗議聲浪不斷。究其原因,政府為使太陽能光電進展順利,實現能源轉型,新建太陽能光電廠幾乎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牽制,導致民眾住家旁就是光電廠、大面積山坡地樹木被砍光、候鳥棲地成為一片片光電板。這樣的能源轉型,真是台灣民之所欲?
從屏東石頭營到台南蘆竹溝,從台東知本濕地再到苗栗銅鑼的石虎棲地,全台各地的太陽能光電開發案引起大大小小各式抗爭,探究其原因,來自《環境影響評估法》(簡稱《環評法》)子法之一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簡稱《環評認定標準》),對於太陽能光電大開方便之門,廠商得以大舉開發太陽能卻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民眾欠缺發聲管道下,導致全台衝突四起。立委陳椒華呼籲,環保署應盡快修訂標準!
環保署放寬太陽能環評條件
2009年7月國家公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其中第五條規範再生能源500瓩以下自用發電設置及申請,不需受電業法相關規範,因此環保署配合該條例修改《環評認定標準》,只要再生能源設置為500瓩以下即無需提出環評。
2018年4月,《環評認定標準》再修正,將再生能源修改成「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開發行為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也就是說,只要不是在重要濕地且裝置未達二千瓩,就免實施環評。
無需溝通衝突不斷
當時環保署解釋的放寬標準原因,是為配合國家能源轉型政策,「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放寬為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簡化行政程序,鼓勵設置再生能源。」而許多民怨發生的原因,正是因為設置太陽能光電板不需實施環評,導致當地居民得知消息時,通常是見到怪手進到家鄉開挖那刻,內心衝突之大可想而知。
《環評法》立法精神,主要為對於特定區域的開發行為,透過事前調查、分析、推測等方式,提出環境管理計畫及因應對策,使開發案降低或控制對當地的環境影響。若開發案不需環評,廠商可能省下數年的環境調查時間、上千萬元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製作等人力、物力開銷。
環評提供居民發聲管道
但若不需環評,開發案對於當地民眾就相當不利。《環評法》內規定有第一階段環評及第二階段環評,各個階段有不同的要求,一階著重於書面資料、程序審查;二階則要求廠商對於開發案必須公告後舉辦說明會、居民現勘、公聽會等,都讓在地居民及專家學者得以監督開發案進行,增加居民發言及參與管道,直接減少民怨、抗爭產生。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對於太陽能光電開發案抗爭頻傳便指出,透過環評可使居民了解並化解疑慮,只要彼此按協議執行,開發案可得到支持,但欠缺環評程序容易導致衝突,不見得能更快完工。簡單來說,與在地民眾達成共識有如取得民間的「營運許可」,將得到更好的社會支持。
不需環評不符社會期待
張譽尹認為,太陽能開發不需環評與社會期待不符,《環評認定標準》已經到該檢討的時候,抗爭的發生凸顯制度面的欠缺及不完備,環保署應該針對各地抗爭原因,如古蹟、生態、經濟等各面向進行通盤檢討。能源轉型過程中不應讓居民及土地受到傷害,國家能源轉型也能更順暢。
而《環評認定標準》法規命令放寬下,太能陽光電開發案多無需環評,立委陳椒華在今年1月就要求環保署,應就光電相關開發行為產生的諸多爭議進行檢討及修法,環保署在同月回文表示,「涉及權責機關眾多…尚在商討研議中」後,迄今仍無下文。
陳椒華指出,全台太陽能開發案掀起多處抗爭,環保署應盡快修訂《環評認定標準》,目前太陽能開發以濕地、發電功率做為審核環評標準顯有不足,應將面積、區域都加入環評認定的審核條件,開發案的水土保持計畫也應公開讓社會大眾檢視,透過嚴格的環評才能減少民怨不斷產生。
環保署:年底前提修正草案
環保署對此表示,鑒於民間陸續傳出光電設置抗議聲浪,環保署目前正與能源局雙方合作,針對國外太陽能光電設置的環評標準,對於裝置容量、區域、面積進行研究。因目前疫情關係,尚難召開說明會邀請各界共同討論,預計於年底之前會提出修正草案,再邀請各方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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