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謝幸恩
主圖來源:資料畫面
大同公司前、後任董座林蔚山、林郭文豔夫妻,為了在中國借殼上市,竟答應中國官方19項「喪權辱國」承諾,同意讓中國華映年獲利10%,但大同與台灣華映卻未揭露該項訊息。北檢今(21)日依《證交法》財報不實罪起訴林郭文艷、林蔚山及前華映總座林盛昌、財務長簡永中、汪志成等5人。
起訴指出,台灣華映透過大同在中國投資的4家液晶顯示模組LCM公司,以股作價來收購當地公司後改名,並以「借殼上市」的方式在中國掛牌,台灣華映為此多次拜會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福建省電子信息集團,雙方先行談妥以中國華映旗下4家LCM公司75%股權「作價認購」閩東電機股分。
未料,中國官方獅子大開口,福建省政府向台灣華映表示:「希望華映可在中國投資次世代面板廠」,證交所、證監會則向台灣華映表示:「希望能提供業績保障的承諾」。不久後,台灣華映為順利取得中國官方的收購核准,竟簽下19項「不平等條約」,白白把錢送給中國,儼然是「喪權辱國」。
台灣華映所簽下的19項承諾,有6項令投資人蒙受利益,其中第1項是在當地建設面板廠,然因台灣當時法令有「N-1」限制且不允許液晶或發光二極體廠商赴中技術合作,爾後變更承諾為「重組方不減持上市股份」,換言之,就是限制華映科技股票上市流通權。
第3項承諾是「對未來上市業績」,也就是確保中國華映每年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不足部分由現金補足。然而,台灣華映營運每下愈況,負債不但高於資產,2011年起淨值低於5元,甚至10年來未發放配息配股,卻要硬生生吞下該筆虧損,還要不停地補齊中國華映的獲利現金。
更扯的是,該項承諾讓台灣華映對中國華映的應負帳款逐年累積,付款期限逐年拉長,甚至長達14個月,宛如一座深不見底的帳務黑洞。未料,中國華映竟「反撲」,向福建法院對台灣華映提告追討人民幣30.2億元(新台幣120億元),令人詫異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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