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片:大同公司外觀,資料照片
前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因為私人投資通達公司失利,竟指示挪用大同子公司的資產抵債,他因此被判8年定讞,目前入監服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事後對他提起民事訟訴,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日判林須賠償19億餘元。可上訴。
林蔚山同時身為大同、尚資、尚投公司的董事長兼大股東,10多年前經介紹認識女子周雲楠,得知周女的通達國際公司研發筆記型電腦,遂以私人資金投資通達,並於2000至2002年間擔任通達董事長,並擔任通達的銀行貸款保證人。
調查指出,通達公司連連虧損,最高虧損逾10億元,林蔚山動起歪腦筋,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主計長黃仁宏,挪用公款數億元金援通達,更指示尚志投資入主通達,導致大同集團虧損約13億餘元。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前年判他8年、併科罰金3億元、追徵犯罪所得13億餘元定讞。
民事部分,高院更一審認定,林蔚山濫用董事長職權,為避免銀行為了通達案連帶對他追債,竟然指示大同子公司挹注通達鉅額資金,估計大同受到的損害可能超過20億元,因此判林蔚山須賠償19億692萬32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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