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奔波報案 警單一窗口要再教育【報案好難3】

by 要聞中心

文字撰稿:謝東明
圖片來源:翻攝臉書

藝人雞排妹因控訴歌手翁立友的性騷擾風波,普遍受到國人關注。《毅傳媒》記者接獲1名上班族女職員控訴,為了報案四處奔波,質疑台灣警方受理性騷擾案件的態度。對此,新北市議員林國春強調,單一窗口受理報案已行之有年,員警不應該再以任何理由,勸阻被害人完成報案程序。

立委范雲則表示,依許多被害人與自身的經驗得知,台灣警察體系對性騷擾的認知,到目前為止還是很差。雖然,已經透過凍結預算的方式,要求全國警政單位改善,但截至目前為止,效果仍不彰。未來計畫進行性騷擾總體檢,針對性騷擾的法治與環境進行了解,尤其是警察體系內所該有的認知與作為。

范雲感嘆,台灣很幸運的已有《性騷擾防治法可以保障婦女的權益,但相關的機制與機關卻未能跟著進步,讓這些有勇氣提出告訴的被害者,或為自已權益發聲的婦女,在申訴時又處處碰壁、失望,實在不應該。所以,台灣的法治環境真的極需重大改革。

民進黨新北市黨部婦女發展委員會副會長石一佑也說,目前對於國內性騷擾的定義,雖然非常模糊,但只要違反個人意願而做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或是讓人感到被冒犯、不舒服,就算是表達關心的碰觸,或是手搭肩膀、拍打背部、拉手等小動作,在個人主觀未認同下,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民進黨立委范雲認為,雖有《性騷擾防治法》但機關卻未能跟著進步,讓有勇氣提出告訴的被害者在申訴時又處處碰壁,實在不應該。(圖:資料照片)

石一佑強調,女性只要覺得受到性騷擾,尤其是在職場上,就可以在事發後1年內,以申訴書向對方所屬公司或機關,還有警察機關提起申訴。如果對方是公司或機關的最高負責人,也可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提出申訴。所以警察機關,絕對是被害人求援的第一線,不應該出現拒絕受理或踢皮球的心態。

曾在警界服務的市議員林國春則表示,雖然《性騷擾防治法》25條有明確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行為者…」。但界定性騷擾的最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為一樣的動作發生在不一樣的人身上,就會有不一樣的結果。

市議員林國春認為,單一窗口制度行之有年,員警沒有第一時間受理報案,非常不應該。(圖:翻攝林國春臉書)

所以員警應該再教育,接到類似的案件時,除了說明被害人權益與所有申訴管道,在第一時間就要受理報案,尤其單一窗口受理報案機制已行之有年,很難想像還有員警以公文往返費時為由,讓報案人疲於奔命。至於後續訴訟輸贏,兩方之間的爭議等,該由檢察官、法官判定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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