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謝幸恩
攝影記者:謝幸恩(中為高檢署書記官長吳怡明)
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鍾攏絡司法人員,案件向上延燒,涉及翁茂鍾的怡華案、諸慶恩案、怡安案、應華案等4案,已發交給繫屬地檢署重啟調查,其中已故銀行員諸慶恩遭判有罪;高檢署(15)日召開記者會,將為了諸慶恩的利益向高院提出再審聲請,以還諸慶恩的家人公道與清白,亡羊補牢、猶未晚也!
書記官長吳怡明說,諸慶恩聲請再審案的相關文件,直到3月14日才完成,在瀏覽相關文件的過程中,心中備感抑鬱與悲憤,以沉重的心情召開記者會,高檢署要為諸慶恩的利益向高院提再審聲請,還諸慶恩的家人一個清白與公道。
吳怡明也引用,為非籍人士權益奔走的民運領袖馬丁路德金恩的話,「任何地方的不公不義,都威脅著所有地方的公平正義」、「做對的事情永遠都是好時機」。
高檢署替諸慶恩聲請再審的4大理由,一是諸慶恩在高院審理期間,所提出有利於己的證據,例如百利達銀行的營業執照影本、定存單發行統計表等,高院未予以調查斟酌。
二是諸慶恩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在偵審期間,均陳述百利達銀行簽發的可轉讓定期存單有效,足證諸填載行使交易單與偽造文書構成要件不符;第三點是百利達銀行1999年曾以(88)稽字第036號函復財政部指出,其內容證明諸無偽造文書犯意,高院也未及調查斟酌。
最後一點則是,怡華公司對諸慶恩求償訴訟,高院民事庭2004年認定,百利達銀行依法院裁定提供定存單作為擔保,非侵權行為,且怡華公司未因諸慶恩行為受有損害,這一紙確定判決,也等同足證諸之行為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本件「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諸慶恩曾是法國巴黎銀行(原名百利達銀行)經理,在百利達案後,翁茂鍾向時任調查官的秦台生檢舉,指控諸利用假的定存單向怡華追債,諸慶恩一審獲判無罪,二審逆轉遭判4月徒刑、緩刑3年。
諸慶恩自力救濟提上訴,也找上高檢署替他提出上訴,但三審審理期間,諸慶恩抑鬱逝世,最高院判決不受理,而就高檢署上訴部分則駁回;離譜的是,翁茂鍾向諸慶恩求償5.39億元,諸病故後由其妻小承擔,翁還不放過他們,直到諸妻拋棄繼承、小孩限定繼承後,2004年法院才判決免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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