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林達
建請對臺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彭坤業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任內接受陳情處理違失之事件,毀壞檢察獨立,嚴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4條及《法官法》第18條規定,速依《法官法》第89條、第95條之規定予以行政監督處分,以維護檢察官之官箴,樹立檢察長之準則。
一、檢察獨立是我國檢察權的基石,也是憲法保障的範疇,大法官會議第729號解釋已經重申確認。司法實務上,檢察長是檢察署檢察官之頂點,對外代表檢察官抗拒一切外力干涉,確保每一位檢察官有純淨辦案的空間。法務部長於任免檢察長時,應審視其是否理解檢察獨立,能否落實檢察獨立,並負起全責。
二、彭坤業檢察長任內,一收到邱太三先生提供的個案陳情資料,無論是「關說」、「關心」或「陳情」,何種定性或名詞都不重要,都應該先理解到,自己身為檢察長,應當先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檢察獨立之權力,對該資料進行評估,如果沒道理,當然就是止於其身,不必轉達,讓檢察官繼續純淨辦案;如果有道理,當然可以請承辦檢察官或其主任一起過來,先詢問過程始末,再就資料進行討論研議。豈有一收到資料,不問青紅皂白,直接全盤吞下,立刻轉發交代襄閱主任檢察官,再對承辦檢察官下達調整之指令,完全不先詢問承辦檢察官事情緣由,了解情況後再研商處置。好像總機「轉達」、櫃台「代收」,讓外力長驅直入,直接對檢察官個案做出調整,這難道不是對檢察獨立的徹底毀壞嗎?可怕的是,是否連檢察獨立是甚麼,都毫無認知,還可以振振有詞。如果檢察長是總機,是櫃台,檢察獨立蕩然無存,檢察長變成收發室了嗎!
三、基層檢察官追訴個案時,當事人常會透過各種管道,試圖取得有利地位,也可能反映意見、吐露心聲,這是人心本性,常人通常如此。有人透過政商關係、親友人情,有人藉由申訴抗議、檢舉陳情,這些是每一位檢察官每天辦案都潛在要面對的。為什麼要有檢察獨立?就是要求檢察長能夠抵抗外力,不要讓外力長驅直入到檢察官。檢察長收到各種資訊,要能判斷,要做篩選。檢察獨立就像是萬里長城,檢察長是守城人,幫助檢察官把守邊關,讓檢察官可以安心辦案,這是檢察長的首長職責,更是憲法要求的責任。如果檢察長不能做到,凡收到政商人士的陳情,或前任長官的關心,就在毫無詢問、查證的情況下立刻聽命,迅速下達指令,這是適格的檢察長嗎?
四、每個人都想影響檢察官,小到車禍互毆,大到貪污證交法,有的是攔路陳情,有的是擊鼓鳴冤,有的是政治干涉,有的是恐嚇威脅,所以才要有檢察獨立,要有有擔當的檢察長,敢抗拒外力的檢察長,否則要檢察長何用?無用的檢察長,那檢察官自己去應付就好了啊!先前輿論、監察院把焦點跑到邱先生身上,邱先生是大官,對彭坤業檢察長關說,兩個人都很不應該,都應該彈劾懲處,監察院查到最後,拔劍四顧心茫然,邱先生好像只是幫忙陳情,只是「關心」,轉達被告的苦楚,好像也很難說明顯違法,辦不下去,彭坤業檢察長又只是附隨的從犯,正犯都辦不到,從犯只好沒事,走到死胡同。其實,監察院根本搞錯方向,歧路亡羊。
五、檢察長應該堅守檢察獨立,猶如萬里長城,把守邊關,抵禦塞外匈奴。塞外有千千萬萬個匈奴,前仆後繼的出現。把守邊關的將領大開城門,縱容匈奴入侵掠奪,到底誰該被懲處?結果譴責匈奴怎麼可以來關說,把注意力放在莫頓單于頭上,又拿單于沒轍,查不下去,索性把大開城門,棄土失責的將軍也一起免責,真是笑話,惹得他竟可從容對媒體說:「感謝監院還我公道」,看來監院也只能唾面自乾了。彭坤業檢察長自毀檢察獨立之長城,實如吳三桂引清兵入關,帶兵回頭把自家檢察官都滅了,結果御史大夫監察院跑去查努爾哈赤到底受誰居間穿梭指使,跟誰吃飯,查不出來就說算了「不予深究」,都不彈劾好了,順便補一句,那糾正法務部好了。
六、我們檢察體系不可以像監察院這樣,檢察獨立要靠我們自律,自己把守。尤其,檢審會更不能坐視,應當堅守檢察獨立。每一位檢察長都應當有這樣的認知和使命感,否則怎麼對得起檢察官,對得起憲法。到今天,彭坤業檢察長竟然仍穩坐臺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之職,法務部長是可忍,孰不可忍?今天要推薦新任檢察長人選,這個時刻,法務部和檢察官難道不應該痛切地深思嗎?檢察獨立被我們長久忽視,幾乎忘記了嗎?為此,請依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4條:「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法官法》第18條:「法官(檢察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之規定,速依《法官法》第89條、第95條之規定,對本案予以行政監督處分,以維護檢察官之官箴,並樹立檢察長之準則。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林達
司法官訓練所41期
劍青檢改成員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民選委員
曾偵辦 拉法葉軍購弊案、國務機要費案 , 力倡檢察人事改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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