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蕭介雲
圖片:蘇伊士運河管理局,運河已恢復雙向通航
在長賜號自蘇伊士運河脫困後長榮海運股價推升, 總經理謝惠全搬出《海事法》17項的免責條款,認定不用負責;惟日本船東正榮汽船已經宣布「共同海損」,擬要長榮共同分擔賠償責任。
針對後續可能發展,航運界人士研判,非常有可能的發展是長榮等大型貨主為了拒絕分攤,會在保險公司主導下,對日本船東提起過失訴訟,恐怕要2、3年後才會有一個結果。
蘇伊士運河管理局估計,包括貨運延宕、船體受損、運河挖掘等費用,賠償金額恐超過10億美元,並且對長賜號下達在調查結束前不得離開的「禁航令」。
航運界對此表示,這當然是船東的權利,除非長榮及幾家聯營航商,願意吸收貨主應分攤的責任,如今看來航商是不願這麼做,畢竟涉及的金額和不確定性不小。
航運界人士解釋稱,依據共同海損的程序,海損理算師會先估計一個分攤比例提供給所有分攤方提供擔保,同常會高估些,例如10%。
「除了各利益人的擔保,也會要求各利益人的保險公司提供擔保。」這位人士稱,沒買保險的就會被要求提供類現金可被接受的保證。
至於各聯營航商,包括長榮應會動員旗下貨運代理跟貨主通知,依照每張提單提供各別擔保書,海損理算師會認可讓航商代理,享有每張提單約30-50美元的服務費,視為共同海損費用。
但無論如何,所有貨主都必須先按規定提供擔保,否則將根本無法提領貨物。
「萬一未來訴訟是由貨主勝訴,貨主就不需要分攤共同海損,則這部分就必須由日本船東承擔。」航運界分析,如此一來,「大排長榮」事件的最終賠償方,自然就是由船東的P&I(船東責任保賠)保險補償。
由於長賜輪的共同持有者,分別為正榮汽船的子公司Luster Maritime與檜垣產業株式會社,而長榮海運只是承租人,並非船舶擁有者。
謝惠全先前於法說會以此點強調,船東才是後續賠償主要負責人,據《海事法》17項免責條款規定,運送人不用負責,長榮曝險極低。
不過,正榮汽船已提出「共同海損」要求。依據《海商法》第111條規定:「共同海損以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
長賜輪受困蘇伊士運河危機在長達6天後終於落幕,造成逾500億美元的海上貿易運輸大塞船,而求償與法律漫長戰火才正要揭開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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