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 潘千詩攝影
高檢署為諸慶恩案向高院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開庭。檢方主張,本案起因富商、佳和實業前董事長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造成「失衡的天平」,令諸慶恩含冤而死,因此聲請再審。
不過,高院認為,再審只能對「有罪實體判決」提起再審,諸案的確定判決是最高法院沒有結論的「程序判決」,且檢方當初上訴合法,因此裁定駁回檢方聲請。但此案仍可抗告。
諸慶恩原為法商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負責資金調度、外匯操作業務,卻被翁茂鍾控偽造定存單,最含冤而死。
高檢署為替諸慶恩洗刷冤屈,提出4大新證據聲請再審,要力拼全案改判無罪,但暫時受挫。
高院發言人連育群法官解釋,諸慶恩案二審依《商業會計法》判處無罪,至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遭判4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檢辯當初因為爭執罪名,雙方都提起上訴,但三審期間,諸慶恩過世,最後的確定判決是最高法院的「不受理程序判決」。
高院解釋,該案僅《商會法》可上訴至三審,而其中一部分提上訴,效力會及於全部。最高法院當初改判不受理,讓有罪判決遭到撤銷而失效,既然檢方上訴沒有不合法的狀況,二審的有罪判決就不是最終確定判決,不能變成再審的客體。
高檢署表示,對高院裁定「深感遺憾」,強調將會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以平反諸慶恩的冤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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