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外觀。張彥中攝

股東會爭議 金管會開鍘: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

by 胡 肇芳

金管會14日表示,大同公司股東常會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將依證交法第39條規定,對大同作出糾正處分,即日起大同不得自行辦理股務事務。這也是金管會首次對上市櫃公司,不得自辦股務的處分首例。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大同公司在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但公司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已嚴重影響股東權益的行使,違反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

蔡麗玲說,13日已收到大同公司陳述意見的回函。經請集保結算所查核後發現,大同已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3項及第6條第2項規定,因此,將依證券交易法第39條規定,對大同公司作出糾正處分,並處分大同「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也就是說,大同公司以後必須委託券商,或是第三方專業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蔡麗玲說,公司還是看得到股東名冊,但就不能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要交由專業機構處理相關事務,不過會給公司限期2個月的時間去找第三方機構。

蔡麗玲說,這也是金管會強制公司不得自辦股務的首例。金管會9日也表示,大同公司剔除市場派股東投票權,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將依法告發負責人林郭文艷等人。

金管會呼籲,股務代理機構或自行辦理股務事務的公開發行公司,在執行股務事務時,必須保持中立並恪遵相關法令規定。(文:中央社/圖:張彥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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