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A錢!金管會出招:理專十誡「升級」21誡

by 黃 彥宏

文字撰稿:黃彥宏
主圖說明:金管會記者會。毅傳媒資料室

金管會今(24)日表示,銀行應建立誠信經營文化及員工行為規範,以維繫社會大眾對銀行的信任,為持續強化對銀行員工的行為規範,已請銀行公會依據「銀行理專挪用客戶款項」案件的態樣所發現缺失,修正「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 」(即俗稱「理專十誡」),從十誡升級至21誡,並已於近期備查,明年1月將正式上路。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主要針對內控作業原則第11條「避免理專自製並提供對帳單」、第9條「避免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予以強化,以加強銀行預警功能、強化對帳單作業,從源頭減少舞弊的可能等。

此次新增內控作業,包括:銀行應提供對帳單總覽及交易明細、對帳單應由銀行內部程序產出始可提供客戶、銀行得不定期執行桌面清空(Clean Desk)檢核、對帳單增加銀行嚴禁理財專員自製對帳單等資訊及警語、客戶留存電子郵件信箱的正確性及真實性之檢核方式等。

另已要求銀行建立帳戶監控、異常舉報及相關管理機制。除明列資金往來類、關聯帳戶類、代客操作類及其他行為類等四類共21種參考態樣之外,並要求銀行應依本身業務特性及風險,選擇或自行發展契合銀行本身情形之態樣。

金管會外觀大樓,位於板橋車站。圖:毅傳媒資料照

為進一步發揮相關態樣之預警功能,本次修正新增要求銀行應指定「獨立於理財專員業績以外之總行單位或人員」,就符合參考態樣之行為或交易進行調查,並訂定相關調查程序。例如:總行財富管理部門之管理單位,或總行第二道防線單位或人員。

另為強化第二道防線之責任,此次修正亦責由法令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或風險控管等單位,就調查程序之規畫、管理及執行負督導責任。

金管會表示,考量銀行內部組織、內部規章及資訊系統可能須配合調整,且銀行對例示表既有要求仍應持續執行,因此參考銀行公會的建議,請銀行就此次修正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除仰賴相關防弊措施外,仍有賴良好企業文化的形塑及完善道德行為規範的建構。金管會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重視誠信文化,從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出發,落實公平待客原則,提升客戶對銀行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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