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影城經營權之爭 么弟黃世杰二審敗訴

by 林 意筑

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片來源:翻攝自YouTube

大直美麗華影城因美麗華家族爆爭產風波,3年前一度暫停營業。么子黃世杰的美麗新娛樂公司,因無法使用「美麗華影城」的商標,請求法院確認商標授權關係及服務契約存在,一審判勝訴。不過二審認定美麗新3年前有重大違約,逆轉改判黃世杰敗訴。可上訴。

美麗華集團創辦人黃杏中2015年過世後引爆家族爭產。老四黃世杰成立的「美麗新娛樂公司」統籌大直、台茂、皇家3家影城的行銷等事務。大直影城的經營由美麗華百樂園集團下的「美麗華娛樂公司」負責,原本由黃世杰擔任董事長。2018年3月,因皇家影城「競業」問題,導致黃世杰被撤換,改由老三黃秋香接任董事長,美麗華公司同時解除與美麗新的服務契約。

美麗新主張,美麗華2010年11月簽約委託美麗新經營大直影城,合約為期3年,屆期自動延長3年。但為了擴大品牌知名度,美麗華2011年12月曾簽署同意書,同意將「美麗華影城」、「Miramar Cinemas」商標,授權給美麗新經營或管理的其他影城使用。

不過,美麗華在2018年卻終止契約,且關閉大直影城,美麗新因此提告要求服務契約和商標授權均繼續存在,且主張美麗華及時任董事長黃秋香,必須賠償16個月服務費用、共計874萬多元。

一審認定,雙方的契約及商標授權關係存在,美麗華公司及黃秋香則提出上訴。

但二審看法和一審截然不同。合議庭認為,大直影城在2018年6月1日至20日間,曾發生員工集體離職、電影場次重疊及放映器材損壞等,已有重大違約事由。而美麗華事後曾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要立即終止契約,合議庭認為,契約此時已經合法終止。

合議庭也審酌,當初的授權同意書中約定,美麗華公司、黃世杰持有的美麗新公司的股權未達51%時,美麗新不得使用商標,因此認定,雙方契約關係已不存在,美麗新也沒有道理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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