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姓男子21年前被教召卻沒有至部隊報到,結果遭判8月定讞。今年初,他拿出禁役證明,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獲准。高院函詢台北市後備指揮部,指揮部回覆他確實符合禁役規定,合議庭今天逆轉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師男於1996年10月18日入伍,期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遭判2年10月,隔年8月28日停役執行,直到2000年1月6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由於停役原因消失了,台北市團管區司令部遂核發臨時召集令,指定他應於同年3月2日至宜蘭礁溪陸軍明德訓練班部隊回役,且召集令於同年2月24日送達,由師男胞兄代收,28日轉交本人。但他仍未向部隊報到,檢方認為,師男意圖避免臨時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沒報到,涉犯「避免臨時召集罪」起訴。
一審判師男無罪、二審改判8月定讞。不過師男自力救濟,今年初提出禁役證明,主張1999年8月13日他已禁役生效,當年是因為他在外地工作,才無法去開庭,據此向高院聲請再審獲准。
高院調查,師男因案在監執行合計滿3年,符合《兵役法》禁役規定,之前經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在2000年12月初核定禁役,溯自1999年8月13日生效,師男消失後備軍人身分,無須參加教育召集。
高院認定,師男從1994年起陸續被控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在監執行連同羈押天數,長達3年2月又19 日,已經滿3年,依《兵役法》規定禁服兵役,即「禁役」,後備軍人身分消失後,不應受後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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