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跳槽遭聯發科提告失業1年 法院因為這合約條文判公司賠198萬

by 編輯中心

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片:高等法院

聯發科徐姓工程師7年前跳槽,舊東家卻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他到新公司上班,另指控他洩密,讓他慘遭檢調搜查。徐男最後爭回清白,決定向聯發科求償300多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審查聯發科競業禁止條款,認定條款規定「空泛」,勞資權利義務失衡,判聯發科賠償198萬餘元。可上訴。

徐男自2007年10月起受僱聯發科擔任工程師,負責實體設計時間樹Clock Tree相關工作,2014年4月離職;同年6月到港商某公司擔任顧問,負責CPU設計前端整合工作。聯發科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他在2016年4月19日以前到新公司上班。

徐男向法院表示,他原本的工作屬於晶片設計後端品質管控,聯發科明知他沒有重製、洩露營業秘密,也無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卻惡意提告禁止他到新公司上班,讓他無法工作,形同失業1年。聯發科還對他提出刑事告訴涉嫌營業秘密等,2014年8月遭調查局搜索還被媒體報導,他主張,聯發科侵害他工作權與名譽權,求償326萬餘元。

高院檢視聯發科和員工簽署的競業競止條款,認為內容空泛且漫無標準的限制離職員工的工作權,已危及徐男的經濟生存能力,顯然逾越合理範圍。 高院也認為,該條款未給予任何適當補償措施,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顯然失衡,依《民法》相關規定,競業禁止條款應屬無效。刑事案件,徐男獲不起訴,聯發科也撤告,可見徐男既無營業秘密,也沒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判聯發科應賠償他1年無法工作的損失19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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