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法院上路首日就開吉!東元對菱光提「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

by 黃 彥宏

文字撰稿:黃彥宏
主圖說明:商業法院外觀。讀者提供

針對菱光科技董事長黃育仁在6月21日涉及「違法操控董事會」進行,使東元、東安投資的法人代表董事無法行使權責,東元電機(1504)今(1)日於商業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正式上路之際,依法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

東元電機今天由法遵暨法務室副處長蔡靜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商業事件法》規定於今日凌晨使用電子系統傳送起訴狀,針對菱光科技公司於上月21日召開的線上視訊董事會,菱光科技濫用利益迴避、疑似利用職權掌控視訊會議系統操作權限,對董事消音、下線,限制董事參與討論、決議,進而達到操作董事會議案表決的結果,東元認為當日線上視訊董事會所作成的決議依法應屬「無效」。

東元特別提出說明,菱光公司股東常會議程及議案早於5月10日發布重訊已確定。依金管會規定,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只能變更股東常會開會日期,原議案內容不得增刪修改,但菱光科技當日卻在董事出席後,即濫用「利益迴避」,強制東元、東安投資董事消音、下線,限制董事參與討論、決議股東常會開會日期的行為,顯已違法。因此依法提出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

東元向商業法院遞狀示意圖。圖為法遵暨法務室副處長蔡靜玫律師。圖:讀者提供

根據商業法庭的設立目的為能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值此商業事件法上路之日,東元將此案提送商業法院。期許商業法院秉持設立之宗旨,針對上市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爭議之裁判,以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符合國人期待等要求,並能發揮導正公司治理風氣,使國內企業經營更加穩健的效果。

《商業事件審理法》於今7月1日施行,增設的商業法院與智財法院,合併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司法院人審會日前也通過,商業法院法官的多個人事案,法官林欣蓉派任商業法庭庭長。

商業事件設專責法院審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制、調解前置程序,處理「金額逾新台幣1億元」的重大民事商業事件。 

司法院人審會日前通過商業法院法官的人事案,智財法院法官林欣蓉派任為商業法院的商業法庭庭長,高院法官陳蒨儀、林佑珊、林玉蕙及湯千慧,而士林地院法官林昌義、新竹地院庭長吳靜怡,調任為智財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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