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戶」涉性別歧視 法務部修法改叫這名字

by 李 佳穎

文字撰述:李佳穎
主圖說明:今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刑法施行法》修法,刪除「妓女戶」用字。李佳穎攝。

台灣在2011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後,各機關主動檢視主管法規,針對含有性別歧視與刻板印象的條文進行修正。立法至今10年,法務部近期在《刑法施行法》中發現上有「妓女戶」用語,因此提案修法改為「性交易場所」。

為落實聯合國1979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公約),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台灣於2011年制定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於2012年正式施行。

CEDAW公約第5條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因此,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後,各部會主動檢視法規當中用語,進行修正。

法務部發現,《刑法施行法》第9-1條寫到:「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妓女戶者,不適用之。」其中,法務部認為,「妓女戶」用語隱含從事性工作者等同女性,恐侵害性別平權,因此研議修法。

《刑法》231條在1999年修法後要大力查緝妨害風化:「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為了信賴保護原則,才在同年的《刑法施行法》新增9-1條,即不允許新設性交易場所。

法務部研提修正草案後,經今(2)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將送請司法院會銜後,再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能符合CEDAW公約規範,並具體保障性別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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