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台灣鋼鐵之臂 考驗執政智慧4】頭目的遺囑:到底誰扼殺了遠航生機? 交通部漠視民航局違法撤照送遠航上絕路

by 敖博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圖片來源:資料照片           

遠東航空公司為復照、復航狀告交通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去年2月10日宣判遠航敗訴,但無法掩飾民航局越權違反民航法、交通部未依行政程序法,補正民航局違法之處分對遠航撤照。遠東航空就在政府無能放任無名黑手在後操控的情況下,扼殺了生機。

交通部明知遠航國內航線市占率達37%,但仍將108年12月13日之停航致5百多消費者、其後更有13萬8768萬名訂位及購票旅客權益受損,上千名員工失業歸責於遠航。但所有事件的源頭,都是民航局越權將遠航撤照開始。

遠航前董事長張綱維受訪時痛批交通部「扭曲事實」,他說當天記者會已表達下午航班照常飛行,是民航局不同意放飛,且自此遠航所有航班禁飛,加害人是民航局,不是遠航或他個人。

張綱維表示,遠東航空成立於民國46年,交通部明知遠航在國內航線的重要性,卻經由一天之內的行政指導會議,在遠航未接受指導結論情況下,輕率作出撤照處分,其後民航局禁飛遠航所有航班,又將停航責任歸咎於遠航,這是什麼道理?

張綱維也澄清,108年12月11日遠航公司烏龍跳票事件,次日上午8點半民航局召開行政指導會議 (遠東航空財務異常狀況監控小組第7次會議及因應小組第1次會議),記錄中第四項結論要求:「遠航13日停業的意思需以書面向民航局陳報」,亦即民航局欲藉由勸誘、建議之行政指導模式使遠航「自行停業或結束營業」。

但當天遠航以企字第1081064號函回覆,並未接受民航局建議、勸誘以書面表達「停業」之行政指導,而以「暫停國內與國際定期與包機航線營運,惠請准予備查」行文民航局。

但行政程序法第166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交通部藉由民航局無效之行政指導,擴大解讀遠航「停業或結束營業」,伴隨後續強制性對遠航不利益之行政處分,張綱維認為交通部有違信賴保護、誠實信用原則甚明。

民航局對遠航行政指導未達成其行政目的,亦無從確立遠航停業或結束營業之事實。張綱維表示,交通部沿用民航局自行擴大之解釋對遠航撤照,自「難謂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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