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片:台電核四廠,台電提供
公投議題「核四啟封商轉發電」重啟成案,讓環團人士相當不滿,主張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核四公投的行政程序明顯違法失職,訴求撤銷該項公投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告非利害關係人,今判環團敗訴。全案可上訴。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提出的「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公投案,於2019年12月13日被中選會公告成立第17案,將在今年8月28日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及鹽寮反核四自救會總幹事楊木火等環團人士認為,核四傷害在地鄉親,加上在地居民不同意再公投,於是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中選會提訴願,經中選會決議不受理,環團人士以該行政程序明顯違法失職為由,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審酌,《公民投票法》規範的「公民投票」行為,目的在補強民主代議制度功能上之不足,著重在國民多數意見的呈現,而非呈現國民個人法益的保護。
合議庭指出,公投結果都還未定,原告主張的損害,屬於推測公投結果可能發生的影響,並不是原告在主觀權利或法律利益上所受的損害。此外,環保聯盟屬於社團法人,並非自然人,依《公投法》第7條規定,並沒有公民投票權,也非原處分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因此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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