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團訟》速修消保法 消基會董事長黃怡騰:盼正義加倍奉還

by 蕭 介雲

文字撰稿:蕭介雲、鄭安婷
圖片來源:資料照片

曾震驚全國的八仙塵燃事件在6月即將邁入7周年,消基會董事長黃怡騰無奈地稱,《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的設計「有頭無尾」,有關速審、簡化訴訟的程序與爭點認定的相關制度,都卻付之闕如,未來應盡速修法,以免業者的律師玩弄消耗戰,受害者只能承受看似無止境的身心折磨。

航海王大豐收 籲萬海陳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希望萬海陳家能將心比心,在航海王大豐收的年代,能夠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以和解的方式盡速處理此案。」

八仙塵燃自2015年6月27日發生,當時造成15死、484人受傷,為台灣史上最嚴重的公安意外,迄今,團體訴訟仍在地方法院第一審的訴訟程序上原地踏步。

團體訴訟仍在地方法院第一審訴訟程序原地踏步。

黃怡騰受訪時大嘆,《消保法》對於團體訴訟架構與規範實在太過簡略,也沒有訴訟程序簡化的規範,耗費巨大的司法與社會資源,卻往往讓消費者飽受長期煎熬後,才得以換來「遲來的正義」。

但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黃怡騰解釋,這是因為消保法制「有頭無尾」,只有「門面」卻沒有「內裡」。

團體訴訟法規簡略 成對方玩法工具

團訟因為缺乏簡化訴訟程序以及爭點認定上的特別設計,反而成為企業律師「玩法」、「刁難」的工具。

以胖達人不實廣告為例,自2013年8月檢調偵訊後,一直打了9年,團訟才到二審辯論終結。

至於發生在2007年的亞力山大健身俱樂事件,更纏訟長達14年,台北地院直到今年2月16日才宣判,惟全案仍可上訴。

「一般單一的訴訟案件都有《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機制,團體訴訟也應該修法納入,或比照辦理。」黃怡騰認為,如此,將能減少虛耗龐大的司法資源。

團訟缺乏簡化訴訟程序設計反成為企業律師「玩法」工具。

而消基會在接受被害者團訟委託後,熱心承辦案件的義務律師,個個都忠人所託盡心協助,卻受企業委託律師每張單據嚴格攻防,如同「被玩弄」,卻苦於法律規範不足,戰線一拉就經年累月。

黃怡騰呼籲,立法院、行政院消保處、司法院等主管機關,應能盡速修法或單獨立法,以創立進步的消保法規與觀念。

未來如果法規完備,黃怡騰提醒,消費者將能完整的掌握3大保障利器和優勢。

3大保障利器 懲罰加慰撫金抓大放小

第一個優勢是團訟經費門檻低,受害者繳交新台幣6,600元即可參與提告,比一般案件費用便宜。

其次,在《消保法》中有規範,除了損失賠償外,如企業經認定有過失、重大過失,或有侵害消費者的故意,還可以額外請求1 倍、3倍或最多到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例如消費請求企業賠償100萬元,如果企業經法院認定具有重大過失,消費者可以請求法院在原來的損害償之額之外,對於企業加計3倍,即30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金,合計400萬元。

第三個武器,即為最高法院民事庭的大法庭,最近特別於2021年2月26日做出的一宗民事裁定,認同消費者在消費者團體訴訟中,如果消費者有可以請求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一般俗稱的「精神上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時,消費者可以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可以如同所受財產上的損害,再加計1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除了損失賠償外,可救償懲罰金、撫慰金,但法制配套須更完善。

黃怡騰強調,這3項武器要發揮最大綜效,還是得有完備的團訟簡化程序相關法制配合,消基會才能獲得更多的授權,也能讓受害者更加放心。

他舉例稱,就算企業律師在案件中一一攻防所有單據,有些小額或不易舉證的支出,受害者和消基會打官司時,就不必要再去費時去舉證,陷入糾纏。

假設求償100萬元,其中有30萬元小開銷被企業的律師提出質疑,但也沒關係。

因為扣掉後可求償70萬元,再加計3倍懲罰金210萬元,3倍精神賠償210萬元,合計還可請求490萬元,遠遠超過被司法攻防的30萬元,還省下一來一回,冗長的奔波認證的準備時間。

法院可加速審理 盼行善天下圓滿處理

「如此,才得以讓正義加倍奉還。」黃怡騰期盼能盡速修法,配套機制落實後,讓消費者保障才能更加完善。

八仙塵燃為台灣史上最嚴重的公安意外。

黃怡騰以八仙塵燃團訟為例,如此一來,只要確立被害者的確持有門票、因而受傷、有就醫紀錄、醫院減損勞動力鑑定,就能「抓大放小」,由法院加速審理。

黃怡騰也特別呼籲,八仙樂園母公司的萬海陳家,真的能夠利用這個事業起飛的黃金時期,從「行善天下」的角度思考,真正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做出更為圓滿的處理,此其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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