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潘千詩
圖:最高法院 毅傳媒資料室
已被撤職的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工處工程員魏士翔,被控利用驗收工程的機會向廠商索賄、9度喝花酒,還4度接受性招待,費用26萬餘元皆由廠商買單。歷審均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他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二審均認為,魏男把工程標案作為滿足慾望的工具,要求並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性招待之犯罪情節,實在沒有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可憫恕之處,並斥責魏男嚴重破壞公務員形象,又考量他認罪有悔意,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自首曾向芊葳工程公司索賄20萬元,認定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判決書指出,2012年間,魏男辦理台65線一項改善工程標案時,承包商為求請款程序順利通過,2013年1月呈送估驗款報告時,夾5萬元在文件內。魏男沒有通報政風單位,反暗示賄賂金額不足,廠商將款項提高到20萬元。
2017年間,台61線、台61甲線、台64線再辦理改善工程的標案,魏男利用其審核權限,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得標廠商要求提供手機並代為支付門號資費,還9度到台北市林森北路、桃園、台中等地酒店喝花酒,4度帶小姐出場,費用26萬餘元全由廠商買單。
今年4月,一工處考績委員會決議移付懲戒,懲戒法院依據偵查、刑事審判中魏男坦承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認定確有重大違失,7月底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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