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海紛擾14】政府稅制顧問陳清治逃漏綜所稅案

by 李 定宇

本系列文章經《萬海陳家政法商現形記―八仙塵燃五週年紀實》作者同意轉載

圖片:最高行政法院大樓。余春暉攝。

萬海集團成立之後,本業經營非常成功,而之後因為投資精準多元,讓集團發展更加蓬勃。不過家族成員在這個過程中,也無可避免的捲入不少糾紛及案件,有些事件順利解決,但有些事件的處理方式,讓外界對這個家族的作風留下深刻的印象。

萬海陳家所設立的公司,許多都是以僑外資身分登記,其家族成員亦有多人以外國籍或華僑身分進行理財,陳清治綜所稅案即為一例。

該案源於陳清治太太報稅時,將陳清治在萬海航運、長春貨櫃、金百利、泰安產險公司的營利所得共約3,600萬元,想以華僑身分,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1 條的優惠稅率報稅,結果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除了萬海外,陳清治並沒有負擔其他3家公司實質經營管理責任,不得享有稅捐優惠。

這起爭議關鍵,在於陳清治擔任這4家公司董事,是否可以享有「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且適用較低單一稅率」的稅捐優惠? 陳家人在訴狀中指控,陳清治在1996年度擔任這4家公司董事,經常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出席董事會並領有報酬,為何只認定參與萬海經營管理,而沒有參與其他3家。

上訴理由主張,以出席董事會參與經營管理討論,都有會議簽到簿可查,絕非「掛名」董事而已,不能對人民權利做出不當限制的限縮解釋,或是只以參加董事會議的次數「率予抹煞」。

國稅局當時認定,陳清治出席長春、金百利、泰安董事會,一年最多7次,每次僅有1天,領取的薪資僅分別為6萬元、12萬元及11萬元,與萬海537萬元相比顯然偏低。因此判定:「陳清治真正實質經營管理公司為萬海,其他3家雖掛名董事,但未負實質經營管理責任。」

陳家人再以司法院釋字第566號解釋,指原判決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及法律保留原則。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的看法,單純擔任董事職務, 從日常經驗法則而言,並不等同於「對投資事業之實質經營管理」,因此不得享有稅捐優惠。

陳清治曾是財政部稅制委員會顧問,在此案中與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對打,特別引人注目。此案後來亦被國稅局引用為其他類似案件的攻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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