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斥鈺叡「違法違約說」 菱光兩大點澄清要北檢快辦!

by 黃 彥宏

文字撰稿:黃彥宏
主圖說明:菱光科技董座黃育仁。蔡暉宏攝

東元市場派代表菱光科技董座黃育仁日前怒告鈺叡背信,鈺叡卻反過來主張,怒批把達勝伍持有的鈺叡股權賣給菱光恐「違法違約」。對此,菱光今(15)日針對達勝伍創投暨鈺叡董事長郭冠群回應,菱光購買達勝伍創投持股,有違約違法疑慮之說詞,明顯不實、刻意誤導視聽,並以兩大點反駁。

一、達勝伍創投及其董事長郭冠群、董事林秀玲、董事鄭慧明、董事鐘依華及監察人陳協和等5人,明知菱光公司已函達表示擬以優於市場可能或潛在買家之價格買受達勝伍創投所持有之全數鈺叡公司股權,卻以未經鈺叡公司其他股東同意為由,以明顯低於菱光公司出價之價格,出售給鈺叡公司其他股東及郭冠群夫婦。

然該等鈺叡公司其他股東之不同意權行使,顯屬欲故意以低價取得達勝伍創投持有之鈺叡公司股權,目的主要是損害達勝伍創投,顯非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該等不同意權之行使實屬無效,何來違約之有。

達勝伍創投、鈺叡董事長郭冠群。圖:毅傳媒資料照

二、菱光欲承購達勝伍創投所持有之全數鈺叡公司股權,僅占鈺叡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0%,並未超過鈺叡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半數,縱公開收購案有取得任何菱光公司股份,因非菱光直接持有自身的公司股份,亦非菱光公司以控股過半之從屬公司取得菱光公司股份,故亦無違反《公司法》第167條「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不得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收買控制公司股份」之規定,何來違法之有?

菱光強調,郭冠群等5人涉嫌之嚴重違法情事,顯有損及達勝伍創投以及包含6大壽險公司之宏泰人壽、遠雄人壽、國泰人壽、台灣人壽、全球人壽、中國人壽等達勝伍創投股東、6大壽險公司眾多股東及保戶權益之情,致使鈺叡公司公開收購菱光公司案再次陷入違法之境地。現又以不實說詞刻意誤導、混淆視聽,為維護菱光公司股東之權益,菱光公司特再請臺北地方檢察署積極偵辦,勿枉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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